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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机构和人员

——分组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2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贺铿委员说,基层统计人员难以保证。本身统计水平、数据技术就得不到保证,现在人员也得不到保证。比如乡一级,农业相关统计都要靠这一级来统计,但是连一个专职的统计人员都得不到保证。法律上说的是“专职或兼职”,修改前也是这么写的,长期以来,大多数乡里连兼职的都没有,得不到保证,没有办法保证这一层面的基层统计人员以及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事实上,现在很多乡里有一两百名干部,为什么统计这项工作就不能得到保证呢?这个问题应该得到重视。我建议将“或者兼职”几个字删掉。

龚学平委员说,加强基层统计队伍的建设。大家都说到了,加强基层基础统计队伍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政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目前我们国家统计队伍呈现巨型倒金字塔结构,这种结构的不合理严重制约了政府统计工作的发展。这几年来,尤其是区、县、乡镇、街道对统计机构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问题一直呼声很高,虽然这次统计法修改对各级统计机构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也做了一定规定,但是我感到规定比较笼统、原则,下面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比如在实践中,有些领导往往以需要为由,不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也很随意。比如在每次机构改革的时候,精简的往往是统计机构,有的地方统计能力强的人员被调离到其他单位去,把新来的大学生安排在统计岗位上作为考察使用,把即将退休的人员安排到统计单位上来互动,这些做法都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又比如,统计法虽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地方各级统计部门的设立经常处于动乱之中,时而合并、时而分散,目前上海仍有部分中心区统计局是挂靠在区的发改委,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区县政府统计部门的独立性,影响了统计工作的权威性,不利于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统计人员配备也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区县统计局的统计人员明显不足,统计工作量和人员编制不相适应,造成了统计人员兼职太多,一个人要做几个统计专业的报表,经常加班,没有时间进行统计分析。有的区统计局只有一个兼职统计的法制人员,90%的工作量是在做统计报表,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开展统计的法制工作。至于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更难以保证。比如乡镇在机构改革当中把统计站撤掉了,统计工作放在乡镇经济管理事务所,乡镇统计人员在开展统计工作时,企业把经济管理事务所当作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影响了乡镇政府统计的权威。目前上海大多数乡镇机构往往只有1-3个人,而且大多数是兼职,极少数公务员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还有的是工人编制,由于编制不同、待遇不同,同工不同酬,严重挫伤了统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造成了统计人才的流失,把统计部门挂靠在经济科,统计人员同样存在编制不同、待遇不同、同工不同酬的情况。目前区县一级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街道的统计机构,其力量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越来越繁重的统计任务,这些状况如果不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彻底改变,势必对我们国家政府统计工作的发展形成重大障碍。所以,我建议在这次统计法修改时,对区县、乡镇、街道的统计机构的设置、统计工作的职责、统计人员的配备要做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要抓住这次统计法修改的契机,加强基层基础统计队伍的建设,彻底改变我国统计人员队伍呈倒金字塔的现象,使区县、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更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朱永新委员说,关于发展统计科学和技术的问题。我认为这次法律修订中对这一点强调得不够。法律第32条,只强调要培训人员,强调加强职业道德,但统计是一门科学,是一门技术性非常强的科学,有专门的方法。我们搞社会科学的人在学校中都要学统计方法,现代统计科学发展很快,非常复杂。但现在我们的统计专业人员,真正统计专业毕业的人非常少。统计局长的专业化程度不是很高,所以,建议统计局长专业化应该像法官专业化一样,逐步提上议事日程。以调查取样为例,我们各级都有调查队,调查队如何取样?为什么到你这家不到那一家?不同家庭的收入怎么去调查?实际上这是需要技术的,这是一门科学,我们多少年来对于统计自身的科学性、严谨性重视不够。统计手段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统计技术本身也在不断地发展。特别是大型的统计,怎样有效地进行,抽样如何更趋合理,这都非常关键,建议在修订这部法律时考虑把发展统计科学和技术作为问题来进行专门的研究。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31条,统计人员依法进行统计调查时,建议加“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进行调查”更好一些。

陈斯喜委员说,第2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乡镇要不要设专职统计人员?现在乡镇的人员已经够庞大了,要不要每一项工作都设置专职的工作人员?因为县里有统计局,它在它统计权限内的工作,需要乡镇提供数据的,有人向你提供就行了,不必非设专职不可。第2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政府部门还要不要设立统计机构?有一些负责统计的人员就足够了,不需要再专门设立统计机构。

杨邦杰委员说,建议第25条增加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完成统计任务,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在乡镇、街道派出统计人员负责所在乡镇和街道的统计工作”。有些乡镇很大,实际上已经有这种派出机构做统计工作,所以要把统计工作往下延伸。

金硕仁委员说,第2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员”,“乡镇”后应该加上“街道”。因为现在大量的经济活动集中在城市,而城市中街道和社区又承担着大量的统计调查任务。现在街道的概念与过去不一样了,有些街道的经济活动、经济工作总量比乡镇多得多。第2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后面也应该加上“街道”。

郝益东委员说,我认为统计法有一个职能应该加强,就是对数据进行分析,并提出综合性建议。建立一支庞大的统计调查队伍,获得的数据往往是公布了,工作就完成了,但是我觉得事情还没有做完,应该利用他们掌握的数据,提出供中央和国务院及地方党委政府决策使用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切实指导作用的意见建议,而且我认为统计部门有能力做这些事情。现在每年统计报告也有相关的内容,但是太笼统,太一般化,基本没有针对性,前瞻性很差。比较典型的就是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我们在简报上看到,有的委员讲,1月份有些指标已经反映出来了,第二季度已经看得非常明确,但是我们人大常委会8月份和10月份听的两次报告非常笼统,给我们的印象是在这场金融危机中,我们可以独善其身。实际上,如果把前瞻性、预警性分析的任务交给统计部门决策就更主动。因为各级宏观部门拿到的统计数据是经过层层分析综合,已经把某些倾向性东西淹没在一般性的东西中了,所以说只有统计部门能够把问题看得更早更准。我建议这个法律在进一步修改过程中,把统计部门的这项职能要明确和细化。对异常情况的发现和反映往往需要基层加强统计调查和直接分析。从7月份以后听到的来自企业方面的信息,感到经济运行可能有一些问题,但是从宏观统计数据分析很难反映出来。

汪光焘委员说,关于法律中对县以下的统计问题应当如何规定。县以下到底是加强县一级的机构来对乡镇进行统计,还是对乡镇配备干部来进行统计,这两个思路是责任的问题。我个人的意见,加强县级统计部门的直接统计责任,减少乡镇进行统计。从事过地方工作的人都知道,乡镇统计是最难处理,最难把握的。

马福海委员说,第25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员”,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统计员,依法管理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2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员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规定”,建议加上“街道办事处”。第26条第2款,“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统一规定”。第29条,重要职责中增加企业统计机构及人员设置和职责的内容。第30条第3款,“完成统计调查任务”,修改为“完成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当地人民政府交给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调查任务”。第32条第3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统计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把这条作为第33条第三款更合适。建议删除第33条“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这一内容。建议删除第34条第二款“但是”两个字。

侯义斌委员说,第4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中,对统计机构的设立有明确规定,但是对统计人员没有定义,也没有岗位的规定。实际上,除了政府机构外,各大企事业单位也都有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但是在现在的修订草案当中,对这些人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在第30条后增加1条,即“国家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南振中委员说,建议在草案第28条、29条、30条中各增加一项内容,即“对统计、公布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08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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