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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分组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2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龚学平委员说,第一,要树立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因为政府统计工作承担着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的职责,政府统计数据作为依法统计的调查结果,必须树立权威性。失去了这种权威性,政府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就无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也无法实现,所以为了树立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防止数出多门,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数据公布的规定。这一次修订草案虽然对这方面有一些规定,但是还不够明显、具体。建议在进一步修改的时候能够增加以下三点内容。一是,国家统计局和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应该建立新闻发言人的制度,负责统计资料的公布。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政府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来负责统计资料的公布。二是,上级政府的统计机构有权审查下级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统计资料。三是,新闻宣传、出版、网站等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必须经国家统计局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这样可以确保统计资料和数据的权威性。第二,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统计资料的共享机制。长期以来政府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在开展统计工作当中发挥了各自优势,为我们的政府决策提供了大量的统计资料,但是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影响,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各自为政,在统计资料的提供和交流方面关系不顺、渠道不畅,造成了报表过乱、数出多门、重复统计的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加重了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量,影响了统计资料的使用效率,造成了统计资源的浪费,制约了统计功能的发挥,损害了政府统计的威信。因此我建议统计法在修改时应增加以下内容,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统计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与工商、海关、银行、税务、技监、民政等有关单位之间的统计资料共享制度,政府统计机关与其他部门应当在统计资料的利用方面合作配合。

谢克昌委员说,第21条,建议增加“除国家规定的需要上级统计机构审核的统计数据外,县级以上地方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数据,由同级统计机构公布,并以其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内容。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2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没有说最后谁来公布,不一致的时候以哪个部门的数据为准没有说清楚,需要进一步明确,我认为应该以统计部门为准公布。

陈斯喜委员说,第2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这个规定要斟酌。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是一个方面,有关部门从业务角度进行统计也是很有必要的,各有各的优势,可以起到互补作用。现在要求协商一致,那就有可能使真的协商一致到假的数据上。本来统计局的数据是真的,部门的统计是有水分,一协商就都有水分了。如果实践证明统计局的统计更准确,决策部门、社会组织自然就会对统计部门的数据更认同。所以,建议删去有关协商的规定。

金硕仁委员说,针对统计系统对部门资料了解不及时、掌握不全面、采集数据资料有难度等一些问题,第20条对部门资料报送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标准不明确,过于笼统。建议进一步明确和加强部门资料报送制度,加大部门统计管理的力度。对各部门系统内部的统计报表要求报上一级部门的,同时要报同级统计部门。

周玉清委员说,统计要做到客观真实,要更多地注重制度设计,比如说草案21条统计数据公布这个环节,是否展开一点,能够写出一个制度设计来,统计这些基本数据的责任人(局长)以及监督审核这些数据的审核者(诚信度高的人)的姓名,公布在新闻媒体上,并使他们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阳光之下的数据总比暗箱操作要客观、真实一些。

唐天标委员说,统计机构的统计和其他部门统计的关系。统计机构对全国规定的项目进行了统一的统计,其他部门还要搞一些自己需要的、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之外的统计,这种统计也是非常必要的,是对统计部门所作的统计的必要补充。这些统计资料也很重要,统计部门也应该掌握,也应该进行分析研究。怎么样把部门的统计资料利用好,在法律当中也应该有所规定,起码应该报统计部门备案,这样统计资料才是比较完整的,既有普遍的,也有特殊的,在为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时候才能比较准确。

马福海委员说,第24条,“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修改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实现信息分享”。同时建议把这条调整到总则最后一条,作为第10条比较合适。

南振中委员说,为了防止有人利用统计资料为小团体或者个人谋取私利,建议将草案第24条中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一句修改为“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邸瑛琪(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增加统计机关应该及时公布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其他法律规定不应公布的统计资料的义务,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有一些统计机关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统计资料,所以统计法应该把这个义务明确下来。

云治厚(全国人大代表)说,统计完了肯定有信息,这个统计信息能不能共享?比如居民身份证的信息,全国起码公安系统内部应该共享,这样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都有益,任何一个公安部门再不用去调查,就在当地拿身份证一扫描,就可以把资料调过来,做到信息共享。不能对外(社会)公布的,公安系统内部总可以公布吧?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个身份证,身份证一共享的话,这样超生等问题就都知道了。而且国家公安部控制总数,知道有多少人口。信息共享以后,比如买房子,我们现在存款都实名制了,买房子肯定也要实名制,建设部统一联网了,谁买了几套房子都能知道。我们说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信息化技术也应该加快建设,把统计完的信息实现共享。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08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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