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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调查管理

——分组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2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倪岳峰委员说,草案第15条第2款,涉及到统计标准的制定,其中规定“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对于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之间对于统计标准的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建议草案对需要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统一标准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

贺铿委员说,关于普查经费。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是国家统计中很重要的调查方式。但是每次普查经费都成了问题,主要是县市一级的经费得不到保证,特别是贫困地方的县的经费更难以保障。有的县委书记讲我们不需要普查数字,为什么要出经费?我有多少企业、有多少人我都很清楚,为什么要普查?县里本身财政就很困难,在他们不需要做的工作上还要增加财政负担,他们很有意见。我建议,普查经费由中央,最多再加上省,这两级保证,不要再让下面配套经费,因为配套起来非常困难,形成苦乐不均。我不知道法律在修改时这一条怎么就写不清楚?这应该是能做到的,这两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都是比较好的,搞一次普查,经费也是有限的,这一条应在修改时考虑。

吴晓灵委员说,第11条第3款,谈到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这里规定“部门的调查项目如果超出了本部门管辖系统,报国务院统计部门审批”。我认为部门调查统计是必要的,因为有很多专业的数据,特别像金融系统这些统计需要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来做。但是现在因为是“一行三会”的格局,在统计工作上难免产生一些矛盾,在修改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时候就遇到了这个矛盾。所以,“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建议改为“调查对象属于多部门管辖的,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指定部门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调查制度,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因为有很多统计会涉及到国务院好几个部门。在外资统计上涉及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不同部门口径不一样,影响了统计的准确性。从这次金融危机看,如果中央银行不了解金融数据,让中央银行最后来买单,道德风险非常大。中央银行应该在金融统计方面起比较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会涉及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职责,由国务院指定一个主要部门,由这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统计方案,有利于统计方案的完善,有利于减少统计数据的不准确性,有利于减轻被检查部门的负担。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一,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仍然是经费投入不足,特别是县以下统计部门经费非常困难。第17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县级以上统计经费是予以保证了,但是县以下统计部门经费我看难以保证,而且经费来源都没有明确。总之加大对统计工作的资金投入,是最突出的问题。第二,第11条第2款最后“经常性、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后面建议加上“并报国务院备案”改为“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包括第3款最后,“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面也建议加上“并报国务院备案”,第4款,由县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第13条最后一句话,建议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改为“审批机关”改为“审批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禁止有关调查活动”;第14条第2款,“重大国情国力的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应该是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地方政府的责任应该是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统一组织下积极配合。因此,建议改为“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国家和地方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第15条第2款,建议加“并报国务院审批”改为“....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审批”;第17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解决,但没有明确县级以下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及来源,因此建议这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下基层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保障”。

杨邦杰委员说,建议第16条增加一款,“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从事统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本单位的统计业务,完成政府调查计划。”我建议要有中介机构来做这个事情,比如,土地的变更和粮食的统计,就不是统计部门一家来做的,还有农业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气象局等多家部门来做,只有这样才能相互参考,才有相互的比较,做出正确的判断,哪些数据可信,哪些数据只能参考。

郑功成委员说,关于统计标准问题。统计标准是十分重要的、急待规范的问题,但这部法律里淡化了这一内容,只有第15条提到了统计标准,实际上应考虑统计标准的制定以及与行业标准衔接的问题。这个问题太重要了,比如工资统计,我们自己都不知道哪些是工资、哪些不是工资,因为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并不一致,即使是名义工资,哪些是可以作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依据,哪些可以扣除,谁能说的明白?如果统计标准不规范、不明确,它就不仅是社会统计的问题,还会对相关制度造成很严重的损害。如收入统计指标与社会保险制度有着很密切的联系,建议把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收入由国家统计局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统一规范。统计标准应当是这一部法律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建议进一步突出统计标准,最好单设一章,使统计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衔接更有可操作性。

邹萍委员说,建议对统计经费保障问题要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国家的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属于全民的,应该直接由财政给予保障。

马福海委员说,第14条,“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修改为“为完成本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黄镇东委员说,第一,目前有一些统计指标,特别是重要的指标不太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登记失业率,这个指标我们用得很多,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到我国经济实体各方面的时候,在职工利益的保障上,特别是就业问题上,大家都十分关心。从公布的统计数据上看,登记失业率并不高,但是社会反映很多。为什么呢?因为统计的分子、分母都有一部分就业人员被撇在外面,这就不能反映我们全社会的实际就业情况。对这类指标,建议统计部门要与时俱进,向国际上统计先进的国家学习,也要根据我国流动人口比较多、就业多元化等现实情况做出一些具体规定,不断健全我国的统计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二,有一些统计数据、指标不容易被人民群众理解,专业性太强,比如说到货币政策时,经常直接说M1、M2,老百姓不知道这是什么?还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IP),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指标,但是公布时或媒体宣传报导上不用中文,直接用英文缩写,老百姓看不懂、听不懂。这个问题不是立法问题,但统计工作主管部门要引起重视,更好地使统计数据为经济社会发展、为人民服务。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08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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