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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法修订草案总则

——分组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2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倪岳峰委员说,建议草案对于统计资料的商业化应用深入进行研究,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是要充分地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二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要严格保密;三是,要维护国家投资所获统计资料的国家所有权。

乌日图委员说,第一,要强化国家统计机关对各类统计工作的统一监管,包括我刚才讲的民间各类统计机构的监管,我们要发展民间的统计机构,但是要加强国家统计机关对各类统计机构的统一监管。在当前,除了要规范国家正式统计机构的统计工作之外,还要统一协调各部门的统计工作。我们在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研中经常会遇到“数出多门”的现象,最基本的数据,比如:企业数、职工人数,没有一个地方可以说准。十届人大以来,我曾多次去广东的东莞调研,只要涉及到有关数据,就总是说不清,道不明。比如有关企业数字和职工人数,有统计部门的数,有工商部门的数,有经济管理部门的数,有工会部门的数,有劳动保障部门的数,还有其他部门的数。每个部门的数都不一样,甚至相差很多。所以,现在出现这种情况:如果你问东莞有多少劳动者,他们会拿出方方面面的数据供你参考,其中还会用当地的用电量、用水量、手机拥有量来测算,说东莞大概有800万或者1000万人,这就是我们现在的统计状况。在这种统计的工作基础上所形成的政策或者决策,就很难保证准确性和严肃性。所以,要加强对各个部门统计资料的统筹协调,要规范其严肃性。第二,我们现在的统计指标体系存在不够系统、不够全面,统计面比较窄的问题。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特别需要尽快地建立起一套系统化的、国际化的、标准化的、可对比的指标体系。当然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不一定必须和国外的对口,但是我们至少要有一套可以和国际惯例统计口径相转换、相比较的指标体系,这对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是非常必要的。第三,关于统计数据的公开发布和使用范围。现在这部法律当中还没有对现行的统计信息这样一类产品的归属以及服务对象做出规定。目前的统计数据主要是为政府所使用的,还没有把统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的概念体现出来。统计信息不仅仅是为政府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还要为社会团体、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因为国家统计机构是用纳税人的钱并通过社团、法人和公众的参与生产出来的统计产品,所以这些产品就不仅仅是为政府机构服务的,也应该为社会公众服务。我们在国外都看到过,政府部门所有的统计资料都是摆在外面,供所有的公众自由拿取。当然我们现在可能还做不到各部门都免费提供统计资料,但要有一个渠道、一个制度可保证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组织和公众提供服务,这不仅仅是增加统计资料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体现我们的统计工作既要为政府服务的,也要为公众服务。我建议,修订时在总则中或者适当的位置要明确这样的规定。建议表述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国家统计机关向社会公开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机构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统计资料的营销活动。”

陈骏委员说,提高统计的科学性。进入信息化时代、计算机时代,我们是可以用一些办法来抵制个人不正当行为的,比如国家统计局可以设立专门队伍去研究统计软件,这种标准的软件要求全国统一使用,而且有些统计数字不一定要求地方庞大的统计队伍来做,可以在国家统计局建立一个数据库,由数据库更新统计数据,也就是说,利用科技水平的提高来逐步提高统计的质量。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裴怀亮委员说,第1章第6条提出了“三个不得”,我认为提得很好。但这都是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不得”,上级负责人向下级负责人授意提供虚假资料,也应负责任。

乔晓阳委员说,第6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各地方、各部门的负责人不能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第22条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如果和国家统计局调查的统计数据不一致,要协商,协商不一致不能公布。这实际上意味着,国家统计局可以去干预其他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这和第6条的规定不符,这里用的是“协商”,实际上就是要求人家改。这两条之间的关系怎样处理,强调一致性不要与本法所确定的原则相矛盾。

黄镇东委员说,这次修改在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上,比现行统计法加重了分量。因为统计数据的质量是统计的价值所在,数据必须真实,没有水分。数据失真了,导向就出问题,政策、决定、决策上就会出问题,就会误国误民。所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的价值所在,要把这个信念体现在法律上。这次修改把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作为重点是完全正确的,第6条中对防止行政干预有明确的规定。统计受行政干预这个问题虽然不是很严重,但是确实存在。“干部出数据,数据出干部”,这个话在群众中还是有议论,这也说明行政干预是存在的。

朱启委员说,草案第7条,规定了统计调查对象、范围,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一些境外上市公司以内部资料不能外泄,或需公司总部批准为由,拒绝上报相关报表。我认为,这一条除了国家机关之外,应该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还有涉外团体、组织、外国人是否适用统计法,适用何种管辖、要求等等,都应当清楚,防止有关单位和个人钻空子。

谢克昌委员说,第4条:“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什么叫有功?我认为“有功”这个概念不很准确,在实践中较难衡量。建议改成:“揭发检举的统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揭发、检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查证属实”比“有功”这个概念更准确。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1条,“准确性”后加“真实性”改为“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第7条,“不得迟报、”加“虚报、瞒报”改为“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

陈斯喜委员说,第一,统计数据要为社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老百姓服务。我们花很大的力量做统计工作,统计数据应该是公共物品,应该让它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这方面做得确实不够,需要加强。第二,解决统计工作的准确性问题,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要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包括统计项目的设定、统计内容的设定、统计手段等,都要科学。比如现在经济状况怎么样,有很多指标可以反映出来,像用电量等等,这都能更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而不是非要进行非常微观的统计不可。

吕薇委员说,统计工作不能仅仅靠监督检查统计人员来解决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造假动机问题。建议在总则上增加“保证统计工作和数据使用的独立性”的内容。目前,我们对统计数据或统计工作赋予了很多不属于其范围内的功能。比如,统计数据与干部考核、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绩效考核挂钩。这样一来,不仅上级政府会干预,被统计对象自己就会根据考核要求来报数据。所以,首先要保证统计数据使用的独立性,主要用于形势分析等经济管理,不能把它和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减少弄虚作假动力。

徐显明委员说,在所有的法律中,第一条都要回答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这就是立法目的问题。统计法用了“四性”来概括,“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一致性和完整性”,这“四性”的表述尚不能达到我们立法的目的。“准确性”的前提是什么?应当是“真实”。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应以真实性为基础,缺乏了真实性,就实现不了准确性。所以首先要突出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因此,我建议在条文的立法目的里要有“真实性”的表述。另外,对“四性”当中的“一致性”我持怀疑态度,如果有“一致性”的要求,必然的结果就是上面的数字就会成为约束下面数字的基础,上面要求一个什么数字,下面都会为服从“一致性”而修改,在一致性要求下真实性就会丧失。所以我建议删掉“一致性”的要求。当真实性得到保证时,一致性只是个数字的加减问题。最后,我建议增加“合法性”内容,这个“合法性”有四层含义,其一是取得合法,其二是使用合法,其三是发布合法,其四是它本身就是国家的“法定数据”。因此,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真实性”和“合法性”,考虑去掉“一致性”。

侯义斌委员说,第8条规定“统计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其中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建议把“应当予以保密”修改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统计工作涉及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张少琴委员说,统计法的制定将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维护被调查者权益,同时促进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列入促进统计信息社会共享的内容。

张兴凯委员说,针对统计信息的安全问题提一点建议。统计信息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在这次修订中应该予以体现。目前的统计很多已经采用了信息化的手段,可以说信息化的手段在统计工作中已经很普遍了,统计的信息往往存储在数据库中。如果做一次全国范围的统计分析,需要很多人付出艰辛的劳动。很多信息对国家、对公民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数据一旦丢失,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安全与利益。因此,针对重要的统计信息,仅要求保密是不够的,还要确保信息的安全。建议是否考虑在第8条中加一句话,就是在“应当予以保密”后加“并保护统计信息安全”。

谢克昌委员说,统计法修订草案从整体上看,规定的都是行政管理的内容,对调查对象的义务规定得比较多,不管是团体还是个人,但是很少规定调查对象有什么权利,这不符合法律规范权利和义务对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如何保证调查对象的权利?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比如,能否增加当事人有权查阅、知晓统计公布事项的权利?在统计的过程中尽到义务了,就应当有一定的权利,这不仅仅是统计资料共享的问题,这里存在被调查者和调查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夏绩恩(全国人大代表)说,第6条“三个不得”标点符号应该是分号。另外,统计法针对的是统计人员和统计机构,建议第六条第二款改为“各地方、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和甄别、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因此,统计人员对资料的搜集应负有甄别的责任,以确保资料的正确。为使我们的统计资料真实有效,所以一定要从资料的源头抓起,搜集原始资料。

邸瑛琪(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在总则第1条中增加统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总则第1条写的是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但是真实和客观是统计的生命,所以我认为总则规定的制度统计法目的,应该是“真实客观、准确及时、一致完整”,应把真实性和客观性作为首要的任务放在第1条中加以体现。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08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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