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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资料弄虚作假有可能被加重处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庄永廉)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将有可能被加重法律责任,调查对象违法将与信用记录挂钩。这是今天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关于统计法修订草案说明时透露的。

  据马建堂介绍,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如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是这次修法的关键。为防止行政干预,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新增规定“三个不得”: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和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同时,修订草案取消了现行统计法第七条关于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以防止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这一规定干预统计数据的上报。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修订草案建立了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强化了统计人员的责任,要求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对弄虚作假者,草案拟加大处罚力度。新增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干预统计数据和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者罚款等不同程度的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统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将被暂扣或吊销统计职业资格证书。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在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

  据悉,这是统计法颁行25年后的再次修订,此前1996年5月15日曾作过重要修订。

  来源: 检察日报2008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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