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1、 防止行政干预。
2、 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
3、 强化统计人员的责任。
4、 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 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1、 进一步明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
2、 调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划分标准。
3、 调整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
4、 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原则、内容和程序。
(三) 关于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 关于统计资料的管理。
2、 关于统计信息共享。
3、 关于统计资料的公布。
4、 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所报送资料的保密管理。
5、 增加政府利用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规定。
(四) 关于监督检查。
1、 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执法权限作了规定。
2、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案件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
3、 规定了有关部门在统计执法方面的职责。
4、 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五) 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1、 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2、 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