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期对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重要修订。新一轮的修订工作于2005年5月正式启动。经过三年多的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各方面对《统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
这次修改《统计法》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修改的重点内容包括:完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报告、监督的法律机制;加重对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严格的统计调查审批制度和对被调查者资料的保护制度,切实减轻基层填报负担,维护被调查者的权益;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促进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