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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评论员文章:弘扬法治精神 促进依法统计

纪念《统计法》颁布24周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命题。它的提出,标志着确立和实施10年之久的依法治国方略,正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从法制体系的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的培育阶段。法治精神既引导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又内化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的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法治精神的核心是“良法而治”,即各项法律制度必须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颁布至今已24周年,当前,摆在统计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如何弘扬法治精神,积极促进依法统计。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依法统计,首先要努力构建符合法治精神的“良法”。即统计立法要体现宪法的原则,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实践科学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要符合规律,深切洞察并尊重社会实践的多样性,既反映我国统计发展的特点,同时又坚持基本的国际统计准则和国际惯例;要注重程序,在统计立法中积极拓展民主参与的渠道,使统计立法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志;要善于权衡,既要讲全局,又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既要符合长远发展,又要切合当前需要。为此,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修改好《统计法》,改出一部能够反映统计工作规律、切合统计工作实际、符合民意的《统计法》,为其他统计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制定提供基本依据和框架。二是要研究提出有关规范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依法规范各种统计行为,积极促进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三是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中,要注意合理“镶嵌”有关统计工作的内容,使得统计工作具有更加广泛的法律基础。四是要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为加强统计执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五是要结合统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做好相关的规范制度建设。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依法统计,关键在于严格执行《统计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完备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甚至比没有法律影响还要坏,其结果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将损害政府的权威。执行《统计法》的关键在于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己身不正,焉能正人”,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权、越权,也不得失职。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要义之一。法律对公民发生作用的时候,也应该同样地对政府发生作用,否则即使有法律,也不会有法治。因此,统计行政机关在行使规范制定权、调查管理权、资料发布权、涉外调查审批权以及实施统计调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时,都必须依法进行,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和规制。同时,统计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统计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统计执法要真正做到使守法者一路绿灯,违法者寸步难行。不仅要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对于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包括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知法犯法、弄虚作假、非法干预统计数字上报等违法行为更要严肃查处。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依法统计,还需要创建一个有利的统计法治环境。这有赖于广泛深入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与统计工作、统计立法和执法工作相结合,与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使解决问题的过程成为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过程,使依法统计成为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自觉行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习《统计法》,做遵守《统计法》的表率,还要着力提高依法管理、依法支持统计工作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统计调查对象要了解和熟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统计法》及有关法律规范,不仅能够认真履行《统计法》所设定的各项统计义务,还应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运用《统计法》的社会氛围。

  来源: 国家统计局政法司 2007-12-07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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