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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统计法 树立科学政绩观

——傅志寰主任委员谈统计法执法检查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5-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4月28日讯 统计法贯彻实施以来,取得哪些成效,还存在什么问题,200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统计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5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蒋正华副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组副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傅志寰接受本网专访,他认为,应进一步贯彻实施统计法,理顺统计队伍的管理体制和职能,解决地方统计机构抗干扰能力差的问题,加强对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管理,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工作。

贯彻实施统计法成效明显 统计制度方法逐渐创新

傅志寰主任委员说,通过检查,我们感到统计法贯彻实施是有成效的,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在经济与社会发展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可靠的。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各级统计部门依法、有效地开展了统计工作。检查情况表明,各级政府重视在有关决策与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统计数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注重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中的基础性作用。

他说,根据实施统计法的需要,国务院制定了《统计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统计行政配套法规。国家统计局陆续制定了29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也依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分别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细化了统计法有关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统计法修订以来,国家统计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在本次执法检查前,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各省区市分别就统计法执行情况开展了自查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了统计违法案件。

他指出,在机构改革中,一些地区基层统计机构和人员一度受到削弱。有的地方出现过合并取消县(区)统计局的情况,依照统计法规定,目前已得到纠正。从检查情况看,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了适应本地区工作需要,重视统计机构建设,增加统计人员编制,加大经费投入,积极探索解决基层统计力量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为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傅志寰主任委员说,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统计局积极开展统计方法制度创新。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与联合国国民帐户体系(SNA)基本接轨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初步形成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的国家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对5000家重点工业企业、3000家重点房地产企业和1200家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统计报表逐步推行联网直报的办法,减少了统计数据汇总中的人为因素。一些地方积极推动基层统计工作创新,例如浙江等地根据统计代理业务的需要设立统计事务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统计任务繁重与统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各地在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核算制度以及统计资料报送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改革,推动了统计制度方法的创新。

统计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统计体制方法需要完善

傅志寰主任委员说,从检查的情况看,贯彻实施统计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统计法制意识淡薄,统计作假时有发生,假数字中,既有虚报,也有瞒报。调查中发现,有的地区统计数据存在虚报问题。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授意修改统计数据,违反了统计法。二是有些统计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在工作中对掺有水分的统计数据不敢纠正。个别地方统计部门负责人为求“自保”,不敢抵制统计上的浮夸,甚至迎合领导意图。三是不少企业和个人为了某种目的,如为评先进粉饰业绩虚报统计数字。有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逃避税赋、少缴社会保险金,瞒报销售收入、利润、工资总额等

傅志寰主任委员认为,统计体制和方法有待完善:

一是现行统计体制抗干扰能力差。由于干部考核机制及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不少地方实行层层签订责任目标考核方式,诱发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左顾右盼”、互相攀比。在现行统计体制下,地方各级统计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地方统计部门的干部任用、工作条件、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都依赖当地政府,统计工作取得了地方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但同时也带来了这种体制抗干扰能力差的问题,难以保证统计部门独立开展工作。

二是有些统计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虽然有按属地关系进行统计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证措施,经常发生重复计算,汇总数据难免虚增。二是第三产业的统计制度不完善,一些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在全国性统计中往往被忽略,但在地方统计中,这部分经济活动常常作为较重要的内容加以统计。加之统计方法不严密,存在做“文章”的余地,以致形成“数字不够三产凑”现象。三是某些产品与服务的计算价格各地存在一定差异,对统计结果也产生一定影响。

三是各级统计部门综合协调能力弱,在对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管理方面、在对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方法确定的统筹和指导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对一些部门越权下达统计报表,单位拒报、迟报统计报表等现象,纠正和处理的力度不足。

此外,统计基础建设薄弱。基层统计机构、人员和工作条件与繁重的工作任务之间差距较大,县(区)级政府统计机构不健全;有的基层统计干部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统计调查经费不足,统计工作不能按需要开展;企业统计工作薄弱。

修改完善统计法 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

傅志寰主任委员说,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少同志反映,统计法本身不完善,影响执法效果。一是在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准确性方面,统计法只对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却规定过少,尤其是对政府领导干部违法虚报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二是规定本身有漏洞,如第七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这一规定本意是好的,但在执行中给个别领导干部或统计部门“修正”数据提供了方便。三是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包括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密制度不够严密,缺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的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四是关于普查的规定过于简单,影响到普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和普查过程的规范。五是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原则,主要针对企业和统计工作人员,没有对有关负责人员违法的处罚规定,直接影响到法律实施效果。

傅志寰主任委员说,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在抓紧研究修订完善统计法的同时,还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并进一步理顺农村、城市、企业三支调查队的管理体制和职能,适当提高多年不变的统计事业经费标准。二是要深入研究统计管理体制,解决地方统计机构抗干扰能力差的问题,增强政府统计部门独立性。三是要强化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综合协调能力,按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要求,加强对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管理,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方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同时建议尽快把统计法的修订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他最后说,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最大危害是影响宏观调控科学决策的基础。因此,一方面,各级政府领导要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督促统计部门提供实事求是的统计数据;另一方面要完善领导干部的政绩考评制度。

全国人大信息中心 刘宇

中国人大网 20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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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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