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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正华谈《统计法》执法检查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4-11-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依法挤干“数字水分”——

  蒋正华副委员长谈《统计法》执法检查

  (人民日报记者吴兢)

  ●1983年12月8日,统计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6年5月15日,统计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重要修订

  ●不久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进行了首次执法检查

  统计数据,真实第一

  近年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率领统计法执法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他说,统计是一门重要的科学,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准确、适用。而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是统计法的核心。

  可靠的数据,带来正确的决策

  背景: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经济运行情况监测、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决策服务;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和互联网等多种多样的信息发布……统计法实施20多年来,统计日益成为公众了解国家、世界了解中国的“窗口”。

  记者:您对统计法的执行现状如何评价?

  蒋正华:近年来,随着党的执政能力提高,统计工作也得到了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对统计法有了更多的了解,统计法得到比较好的贯彻执行,统计数字更加准确。总的来说,统计法的实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使党和政府能够在可靠数据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决策。

  背景:据统计,2001—2003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5.92万余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统计弄虚作假的现象。

  记者:目前,在统计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蒋正华:尽管统计执法力度不断加强,违法行为受到严格查处,但弄虚作假等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处理难度也较大。这与统计体制、机制上存在不足有很大关系。所以,统计法需要不断完善,执法需要不断加强。我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前进中出现的问题,要靠我们不断完善工作来解决,要加强法制与经济的双重手段。

  记者:据一些媒体报道:六成的统计数字存在弄虚作假。这种说法是否属实?

  蒋正华:这完全是一种误解。事实上,在统计部门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中,弄虚作假占60%,既有虚报的,也有瞒报的。与海量的统计数字相比,弄虚作假的数量相当有限。我国统计数字的真实性是有保障的。

  “政绩数字”的确存在,但非主流

  背景:西南某镇,今年上半年为了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镇领导授意镇统计人员在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报表上直接修改数据,将某企业上报的500万元产值增至800万元,某企业上报的300万元产值的后面加了一个“0”。

  记者:“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检查,您觉得这个问题是否存在,程度如何?

  蒋正华:这个问题的确存在,但这种说法过于简单。因为这种现象不是主流。在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从“政绩”和利益出发,授意甚至强令统计机构提供了一些虚假数字。尽管这个问题是少数,但其影响恶劣,严重地毒化了社会环境。我们绝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背景:在国家统计局查处的违法案件中,一些地方为了追求“政绩”,有的要求按计划上报统计数据,有的授意、指使下级虚报、瞒报,有的甚至直接篡改基层上报的统计数据。

  记者:面对屡禁不止的“政绩数字”,您认为应采取哪些举措加以解决?

  蒋正华:在政府的四方面职能中,以前比较重视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现在则要在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上加大力度。政府如果只做“经营者”,自然就会更多地关注GDP,甚至使统计数字有所“倾向”。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政绩数字”这一问题。

  “政绩数字”曾使一些党政领导得到晋升。如今,我们的组织人事工作已经更加公开、民主,更多地征求群众的意见。相信这一现象会逐步得到遏止。

  企业瞒报虚报,害人又害己

  背景:华北某石材厂为了完成考核任务,上报2003年1—10月份不变价工业总产值为3891万元,而据调查核实,竟虚报了1800万元之多。

  记者:从检查材料中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些企业的统计数据存在一定的瞒报和虚报。这种行为有何危害?

  蒋正华:这种违法行为害人又害己。一是危害了公众和社会。比如上市公司虚报业绩,大大危害了投资者权益,降低了社会诚信度;一些企业瞒报收益,影响了税收等。二是最终害了企业。尽管可能取得短期利益,但将使企业缺乏提高经营水平的动力,难以用合法经营来熟悉、应对、占领市场,从根本上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

  记者:依照统计法,对企业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最多5万元,违法成本过低。您觉得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蒋正华:违法成本的确太低。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罚款额度将来可以适当提高。目前,对企业的统计违法行为还可以通过非物质的手段来进行,比如在罚款的同时,予以警告和曝光等,还可以将其违法情况载入信用记录中。

  统计执法难,有待解决

  背景:在西北某市,统计局今年的招商引资任务达到了2000万元;而在华东某省,有59%的县市区没有独立的统计机构,只能与发改委等部门合署办公。

  记者:“步履艰难”,是许多基层统计执法人员对统计执法的共同描述。他们说,一是阻力大,二是力量弱,三是条件差。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蒋正华: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统计执法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是一个全国性问题。

  根据统计法,对违法行政机关一般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则予以行政处分。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作出,而处理者与被处理者在统计数据上的利益往往是一致的,行政处分的阻力和难度都较大。

  此外,各地统计部门普遍反映,执法力量弱,县里基本没有专职执法人员。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进行研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我们听到一个普遍的声音:统计法是“软法”!各地修改统计法的呼声很高,希望让它由“软”变“硬”。请您对此具体谈一谈?

  蒋正华:说统计法是“软法”,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所规定的执法手段过于原则。虽然规定了统计执法权,但却缺乏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二是违法责任失之于软,规定得不如有的法律那样清晰和严格。

  通过执法检查,我认为,统计法还是一部好法律,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但随着新情况的出现,统计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来源: 人民网—时政—高层动态 2004-11-24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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