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主要统计法律制度介绍
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
(2004年10月)
一、统计立法的总体情况
目前,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规范、管理官方统计活动的基本法律,对统计体制、统计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数据处理、统计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如《日本统计法》、《大韩民国统计法》、《泰国统计法》、《印度尼西亚统计法》、《法国统计法》、《德国联邦统计法》、《意大利统计法》、《加拿大统计法》、《澳大利亚1905年普查和统计法》等。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制定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但也制定了一些关于统计工作的单项法律,如《美国普查法》、《英国贸易统计法》等。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也都制定了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律或法规。
除了统计基本法律外,在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一些单项统计法律或者法规,其目的是对某项具体统计活动作出法律规定或者对统计基本法律予以补充和完善。如德国除《德国联邦统计法》外,还有100多个单项统计法律,这些单项统计法律几乎涵盖了所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主要规定各类统计调查的所有重要方面,如调查指标、调查范围、调查周期、报告期和填报义务等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外贸统计法》、《价格统计法》、《贸易统计法》、《农业统计法》、《住房统计法》等。
二、关于统计的基本原则
1.统计数据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其他目的。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官方统计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国家的统计法明确规定,被调查者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任何目的,即不得用于征税、征兵、征发劳役、诉讼或其他非统计目的。之所以做出这种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统计数据居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使之与被调查者的各种利益脱钩,从而消除被调查者的疑虑,建立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如联合国《官方统计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所搜集的个人数据,不管是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而且只能用于统计上的目的。”又如《日本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为编制指定性统计而收集起来的调查表,任何人不得将其使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大韩民国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制作统计的目的所搜集的个人、法人或组织的带有秘密性质的基础资料,不得用于统计之外的目的”。
2.合法性原则。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统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官方统计活动、特别是统计调查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统计机构不能实施。例如,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德国联邦统计局开展的每一项统计调查活动都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依据除少数情况外,必须由联邦或州议会通过,并对有关统计调查的具体内容,包括调查项目、调查对象、调查时间等作出规定。又如我国台湾《统计法》第一条规定,政府统计之调查、编制,全国统计总报告之编纂,统计办法之统一,工作之分配及业务之指导、监督,依本法之规定。
二是政府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法定。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统一性,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的职权,更好地发挥统计的监督职能,许多国家的统计法都对政府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作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日本统计法》第十条规定,为办理有关指定性统计调查事务,总理府各省内部可设统计官,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可设统计主任。统计官和统计主任受上级命令从事有关指定性统计调查及其他统计调查的专门性的、技术性的事务。又如《泰国统计法》,其除在第五条对有关国家统计局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外,还在其他条文中对有关国家统计委员会的组建、性质、委员的任期、职能等作出了规定。再如《法国统计法》第一条规定,在统计和经济研究院下面设立国家统计信息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协调公共性质的统计调查,不包括不含外国人参加的内部统计工作。委员会每年都要制定调查规划,规划包括当年预计要进行的调查及其大致的时间表,以及需要留给自然人或法人回答问卷所需的时间。国家统计信息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方式由国家法令决定,它尤其要考虑到有关法人、自然人、议会和经济委员会的代表性。《德国联邦统计法》则规定,联邦统计局是隶属于联邦内政部的一个独立的高级联邦机构。其主席由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的建议进行任命。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联邦统计局的职责主要是进行联邦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以及代表最高联邦机构、对联邦统计数据和其他国家、欧洲共同体和国际组织的统计数据进行编辑等。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法定。由于政府统计是国家了解国情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大部分国家都将其规定为调查对象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对所有义务性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如欧盟统计局认为,官方统计调查的强制性和为被调查者保密,是官方统计的两大支柱。又如《意大利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所规定的调查,所有政府机关和团体必须提供各种数据和信息。在部长会议决议中明确规定进行的统计调查涉及到私人时,私人也同样有义务提供。再如《大韩民国统计法》第十条规定,如果为制作指定统计所必需,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地方自治团体有权要求个人、法人或组织提供有关资料。《英国贸易统计法》第一条第一款则规定,为了获取评价经济走向所需的信息,以及统计机构为产业和政府机构行使职能提供服务所需的信息,主管机关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的经营者,要求其按通知上规定的形式和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本法附件中所列的有关内容提供定期的或者其它的申报表或预算。我国台湾《统计法》第二十条则规定:政府办理之统计,被调查者无论为机关、团体或个人,均有据实详尽报告之义务。
三、关于统计调查的管理
1.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在一些国家的《统计法》中,对政府机构进行的统计调查,明确规定要履行批准手续。如《日本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指定性统计调查时,调查实施者必须就其调查的下列事项事先得到总务厅长官的批准:①目的、事项、范围、日期和方法;②汇总事项及汇总方法;③结果的发表方法和日期;④有关报表的保存期限及保管负责人;⑤经费概算及总务厅长官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该条还规定:上述事项经批准后中止调查,或变更已批准的事项,须另请总务厅长官批准。又如《大韩民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制作机关负责人在制作新的统计前,应事先获得统计厅长的同意。中止或变更已经批准的项目,也应遵循同样的程序。”
2.关于普查。由于普查属于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大多数国家的统计法中都有关于普查的规定,有的国家甚至还制定了专门的普查法,如《美国普查法》、《新加坡普查法》、《英国1920年普查法》等。从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看,大都对有关普查的时间、范围、内容、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澳大利亚1905年普查和统计法》第二条规定:普查应每五年举行一次,并在规定的普查日期举行。又如《新加坡普查法》第三条规定:部长可以在宪报上刊载通知的形式发出指示,在全新加坡或在新加坡的任何指定地区开展一项普查,普查内容为人口、住房、农业、畜牧业、渔业、贸易、劳工、工业、建筑物和建筑业、商业、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运输业、或者他认为必要或需要的其他事项,并通过同一通知或另一通知规定开展普查的日期以及为普查目的要获取的详情。再如《英国1920年普查法》第一条规定,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国王陛下可依法不定期颁布敕令,在大不列颠或其辖区内任何地区进行普查。该敕令应当规定进行普查的日期、需要回答的普查问题及填写普查表的人员和需要申报的问题细节等。
四、关于统计资料的保密
在各国的统计法中,都对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作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应予保密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秘密。统计活动必然会涉及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或家庭的秘密,会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在国外的统计法中,大都规定了对知悉这类秘密的统计调查者的保密义务。如《日本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指定性统计调查、根据本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向总务厅长官申报的统计调查及根据统计报告调整法之规定而得到总务厅长官批准的统计报告征集的结果中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团体的有关秘密事项,其秘密必须予以保护。又如《大韩民国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统计活动中知悉的个人、法人或组织的秘密应予以保密”。再如《澳大利亚1905年普查和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判定可能会识别出某一人士的情况下,则不应泄露该人士的个人或家庭性质的信息。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还规定,一位人士,即使他是或曾经是统计局长或官员,除非是根据一项判断或为实现本法之目标,否则不应向任何人直接地或间接地泄漏或传递为实施本法而提供的任何信息。
2.原始统计报表。对通过统计调查搜集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报表,无论其是否涉及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秘密,都应予以保密。如《美国普查法》第九条规定:无论是部长,还是商务部、普查局或其所属机构,或地方政府普查联络处的任何其他官员或雇员,都不得允准商务部或普查局或所属机构宣过誓的官员和雇员以外的任何人查看个体报表;除部长为实施本法目的外,政府所属任何部门、局、机构、官员或雇员,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获得由任何此类单位或个人持有的普查报表副本。又如《加拿大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根据本法并宣誓过的聘用人员或被认为是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查看依据本法所取得的可识别的原始报表。再如《香港普查及统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并非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能而发表或向他人展示为本条例任何目的而填写的任何统计表格、其他文件或其中部分,或提交的任何申报表或其中部分的,即属犯罪。
五、关于统计资料的公布
对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各国统计法都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公布。但是,对于公布的具体时间、条件、程序、内容和方式,各国的规定则不尽一致。如《大韩民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制作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在统计制作完成后,及时将结果向统计厅长提供,并经与厅长协商一致,对外公布该结果。如经厅长批准,也可以不公布。又如《澳大利亚1905年普查和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论本法中有任何内容,部长均可通过书面文件,并征得统计局长书面同意,对依照本法提交的某一规定类别的信息作出有关披露的决定。再如《新加坡普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旦收到依本法送交的普查表和报告表,主任应作出安排从中编制报告,并且应印刷和出版这些报告,作为公众信息。这些报告出版以前和以后,可以发布摘要和专门列表,作为公众信息。我国台湾《统计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统计资料之发布,由主计机关为之;其由各机关公布者,应送各该机关主计机关备查。我国台湾《统计法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则对应由中央主计机关发布的统计资料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关于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各国《统计法》的规定,可以将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二是调查者的违法行为。
关于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从各国的统计法的规定看,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拒绝接受统计调查的;②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答复有关问题的;③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或对质询进行虚假回答的;④妨碍统计资料的提供的;⑤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⑥拒绝、妨碍、逃避统计执法检查的。如根据《大韩民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违反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提供、提供错误资料的行为或者妨碍资料的提供的行为的,以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拒绝、妨碍或者逃避统计人员的调查,提供错误资料或错误陈述的行为的,可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又如,《日本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主要有:①根据第五条规定被命令进行申报时作了虚假申报的。②在根据第五条规定被命令进行申报的调查中妨碍申报的。③拒绝、妨碍、逃避第十三条规定的检查,不提供调查资料或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或对质询进行虚假回答的。④从事指定性统计调查事务的人或其他人有使指定性统计调查结果违反真实之行为的。
关于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泄密行为;②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行为;③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行为;④故意编造虚假证明或虚假报表的行为;⑤通过错误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属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秘密资料的行为;⑥擅自修改或销毁统计机构搜集、保存或管理的基础资料或统计结果的行为;⑦未经批准或咨询有关机构而实施、变更或延缓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等。如《日本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统计官、统计主任及其他从事指定性统计调查事务的人,统计调查员或此类在职人员,把执行职务时所知道的个人、法人及其他团体的秘密向外泄露或盗用时,处一年以下的徒刑或拘禁,或处以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前款所列人员,除得到总务厅长官批准外,在根据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公布日期之前,将汇总结果向外泄露或盗用时,处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又如《美国普查法》第212条规定:无论何人,凡系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所指之雇员,已经宣读并签署任职誓言,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玩忽本法所赋予的职责,则应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再如《大韩民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统计制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过失金:①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执行统计厅长提出的实施、中止、变更或完善统计项目的要求或拒绝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的;②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咨询有关机构而实施、变更或延缓实施统计调查的;③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公布统计结果的;④未经统计厅长的批准,违反第十七条的规定使用统计标准的。
七、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各国统计法的规定,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罚款。从大多数国家的统计法的规定看,对任何统计调查对象,无论其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都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德国联邦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地不提供数据或错给、给的数据不全面或不及时以及对调查表中的问题不予答复的行为都被认为是不正当的行为,不正当的行为将受到罚金为一万马克以下的处罚。又如《香港普查及统计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犯第13、14、15或19(a)条所订罪行,可处500港币的罚款。
2.刑事责任。对违犯统计法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从各国统计法的规定看,主要有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三种形式。如《日本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有未依法进行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的人,处六个月以下的徒刑或拘禁,或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又如《澳大利亚1905年普查和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简易审判法庭判定某人违犯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法庭可处以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处。再如《大韩民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通过错误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属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秘密资料等行为的任何人,可处以三年以下监禁或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