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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4-11-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执法检查计划

  (2004年3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批准)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按照依法监督、讲求实效的原则,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的内容和时间

  1、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土地征用和征地补偿,耕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农用地管理及流转,城镇建设用地使用和交易,以及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改,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改,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4、5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6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实施情况一并检查)。重点检查动物防疫、检疫制度建设,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动物防疫执法体系建设,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我国畜牧业和整个农业的健康发展。(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5、6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适龄少年儿童特别是孤残少年儿童、贫困家庭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权,以及各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4、5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0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4、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维护和工会建设情况,以及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实施工会法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单位改进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8、9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2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或根据进展情况提请10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5、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和独立行使职权,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以及行政和司法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工作跨年度进行,今年第四季度组织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提请2005年4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在对上述每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各执法检查组都要注意了解和收集各方面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的意见和建议,为以后修改有关法律作准备。

  二、检查的对象和组织

  1、检查的对象和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行政、审判、检察等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开展自查活动。

  2、检查的组织

  对每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均应遵循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检查组由常委会委托相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组成。土地管理法的检查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动物防疫法的检查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义务教育法的检查以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工会法的检查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统计法的

  检查以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中确定。赴地方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时,可分成若干小组,每组1―2位委员,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机关抽调,小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对有的法津的检查,可吸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各司其职,统筹安排,共同做好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执法检查和其他调研、视察活动要合理安排,避免同一时间集中在同一地点,造成地方的不便。

  三、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1、要围绕检查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具体内容、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等),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研究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前期调研。

  2、要认真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也要注意听取有关群众团体的意见。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组织专题汇报。

  3、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要抓住典型深入剖析,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检查组到地方时,接待单位不要层层陪同,只需安排少量必要人员帮助做些联络性工作,陪同人员的总数在检查过程中的同一时间内不得超过检查组人数。各检查组要严格掌握这个原则。

  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吃请,不受礼。接待单位不陪餐,不送礼。

  4、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情况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5、执法检查组要在组长主持下,围绕法律实施这一主线,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本身需要修改、补充和解释的建议等。报告要求真务实,敢于反映问题,不回避矛盾。报告篇幅不宜过长,一般6000字左右,辅之以音像资料的,篇幅还可适当压缩。

  6、执法检查报告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办公厅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认真研究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所提问题和建议,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书面汇报请相关专门委员会先行研究,提出评估性意见,再以会议文件形式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为促进执法检查后整改工作的落实,执法检查报告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三个月内,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跟踪听取一次汇报。常委会办公厅要做好督办工作。

  四、检查的新闻报道

  设立2004年常委会执法检查新闻组,负责组织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执法检查的过程是对法律进行宣传普及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对执法检查的有效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每部法律实施的检查都要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重点抓好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会、赴地方检查的重要情况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情况的报道。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典型、重大违法事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并报经领导批准后,组织记者进行专题采访和报道。

  来源: 国家统计局政法司 2004-11-01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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