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计法制工作大事记(1983.12-2003.12)
1983年
1.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统计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开始步入法治轨道。
1984年
2.1月1日,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
3.1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4.7月,广东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吴川县浅水区篡改人口统计数字、虚报粮食产量的案件。这是全国第一例立案查处、第一例给予统计违法者党纪政纪处分和第一例新闻媒体曝光的统计违法案件。
1985年
5.9月,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区统计局对不按期报送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不报送的金钱饲料有限公司处以500元的罚款。金钱饲料有限公司对蛇口区统计局的处罚不服,向蛇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蛇口区统计局的处罚决定。这是全国第一例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和第一例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6.11月至1986年春,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这是第一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
1986年
7.4月1日,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1987年
8.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于2月1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9.4月4日,《人民日报》以《执行〈统计法〉,唯实不唯“上”》为题,报道河南省禹县统计局抵制原县委书记虚报浮夸的先进事迹,同时发表短评。5月5日,国家统计局发出通报,对禹县统计局进行表彰。
10.6月下旬,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法规检查工作座谈会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强调:要严格统计立法,实施统计法治。同时提出当前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要切实加强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地方统计法规的建设,积极探索新的历史时期统计法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1988年
11.2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领导左右统计,数字忽高忽低》的报道和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与新华社记者的谈话,揭露陕西省延川县领导多次授意有关部门篡改农民人均纯收入、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问题。
12.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统计管理试行条例》。这是《统计法》颁布以来通过的第一部地方性统计法规。
13.8月10日,国家编委印发的《国家统计局“三定”方案》确定,国家统计局设立政策法规司,负责统计法规的制订、修改、宣传贯彻和检查监督等工作。
14.9月,全国统计法制工作会议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郑家亨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促进统计工作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的讲话。
15.1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
16.11月2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和《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
1989年
17.1-10月,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这次大检查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5.1万多起,处理统计违法案件2.7万多件。
18.3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联合召开全国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话会议。国务院副秘书长阎颖、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监察部副部长何勇、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黄曙海分别在会上讲话。
19.8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
20.11月5日,湖南省澧县统计局决定对虚报产值的城关医药化工厂处以1000元罚款。该厂不服,向常德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全国第一例统计行政复议案件。
21.12月2日,湖南省衡南县统计局对衡南县机械厂统计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该厂拒不缴纳。同年12月25日,衡南县统计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执行。这是全国第一例强制执行的统计违法案件。
1990年
22.经国务院批准,1月1日,张塞局长签署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1年
23.5月21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1991-1995年)。
24.10月3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1993年
25.5-11月,为纪念《统计法》颁布10周年、推动“二五”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国家统计局举办全国统计法知识竞赛,参加人数达到28万。
26.12月,李鹏总理为《统计法》颁布10周年题词:“依法统计,准确及时”。
27.12月6日,国家统计局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纪念《统计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陈慕华副委员长出席会议并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也是一种消极腐败行为。”
1994年
28.5-10月,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组织开展全国统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这次大检查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7万多起,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8000多件。
29.5月30日,黄毅诚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国人大财经委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专题讨论研究关于《统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问题。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邵宗明在会上向委员们汇报《统计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30.5月26日,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联合召开全国统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话会议。邹家华副总理在会上作了讲话。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何勇作了发言。
31.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派出8位委员组成3个检查组,分赴浙江、江苏、江西、广东、河北、天津6省市检查《统计法》执行情况。
32.下半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统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河南省安阳县虚报乡镇企业统计数字问题进行查证核实。1995年4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报,决定给予安阳县委副书记、县长撤销县委副书记和行政降级的处分。
33.8月,全国统计法制工作会议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作了题为《依法办统计、依法治统计、依法兴统计》的讲话。
34.9月28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上指出:一段时间以来,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中滋长起来。反映和汇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有些统计数字水份很大。凡是出现这种现象的地区和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属于领导工作中不切实际的要求和不正确的导向引起的,领导要主动纠正;属于下面的问题,领导一定要态度鲜明,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
1995年
35.1月29日,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36.4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
37.6月28日,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统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1996年
38.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39.5月29日,国家统计局与司法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召开全国宣传贯彻《统计法》电话会议。邹家华副总理提出“要坚持和实行依法统计,推进统计工作的法制化”。
40.6月,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处被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评为1991-199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湖南省统计局法规处处长宋今来、北京市统计局法规处处长单贺被评为先进个人。
41.6月11日,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表彰全国统计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42.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1996-2000年)。
43.12月召开的全国统计工作会议重点研究部署统计法制建设问题。会议提出统计工作“一靠科技、二靠法制、归根结底靠人才”的战略方针。邹家华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国务院副秘书长兼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在会上作了法制工作形势报告。
1997年
44.第二、三季度,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组织开展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这次大检查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6万多起,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5万多件。
45.5月26日,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召开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邹家华副总理在会上作了讲话。国家统计局局长刘洪,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何勇,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宋大涵作了发言。
1998年
46.1月4日,朱镕基副总理听取国家统计局工作汇报时指出:统计局统计出来的数据,是什么数就是什么数,任何人都不能修改。
47.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
48.6月2日,中纪委、中组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宣传贯彻“两办通知”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副总理提出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约法三章”。中纪委副书记曹庆泽、中组部副部长李铁林、国家统计局局长刘洪在会上发言。
49.9月,为纪念《统计法》颁布15周年,国家统计局和司法部联合开展全国统计法知识竞赛,参加人数达到50万人。
50.浙江省建德市统计局对中国人民银行新安江老干部休养所瞒报工资案进行了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听证会于1998年9月3日在建德市统计局举行。这是全国第一例实行听证程序的统计违法案件。
51.10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两办通知”执行情况检查。
52.10月1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1999年
53.湖北省汽车集团公司总经理(正厅级)因对该公司1997年至1998年虚报工业产值1.2亿元、虚报产品销售收入2.4亿元的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及其他方面的原因,被免除总经理职务。
54.4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以第2号令公布《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55.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些地方重要统计数据失实问题的通报》。
56.7月16日,国家统计局以第3号令公布《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57.10月,全国统计法制工作会议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国家统计局局长刘洪作了题为《积极推进依法统计,努力提高数据质量》的讲话。
58.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以第4号令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59.11月9日,温家宝副总理在国家统计局《关于解决一些地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的汇报》上批示:要认真落实“两办通知”精神,特别要严肃查处谎报、虚报年度统计数字问题。
2000年
60.1月25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277号国务院令,发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61.1月27日,国家统计局成立依法行政专家咨询组。
62.经国务院批准,6月15日,刘洪局长签署国家统计局第5号令,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63.12月19日,温家宝副总理在听取国家统计局党组工作汇报时指出:要维护统计的严肃性,不折不扣地贯彻《统计法》。
2001年
64.5月,国家统计局被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评为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河南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黄长林、辽宁省统计局法规处处长王华琴、黑龙江省鹤岗市统计局法规科科长赖振华、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立法普法处调研员严家英被评为先进个人。
65.5月下旬至9月底,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这次大检查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62000多起,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近19000多件。
66.2001年6月4日,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国家统计局局长朱之鑫、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司法部副部长刘飏分别在会上讲话。
67.6月20日,国家统计局以第6号令公布《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68.7月17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2005年)。
69.12月6日,温家宝副总理在国家统计局党组报送的《关于今年统计工作基本情况和明年工作初步安排的汇报》上批示:要认真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和虚报浮夸,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2002年
70.3月25日,温家宝副总理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所编《互联网信息择要》特刊84期所登《湖南基层统计造假现象蔓延》一文上批示: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中国特点并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制,加强以培养人才和信息化为重点的统计基础建设,从根本上杜绝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实属必要而紧迫。
71.10月28日,朱镕基总理和温家宝副总理视察国家统计局时分别题词:“不出假数”、“真实可信”。温家宝副总理还提出统计局的队伍应该同时是一支执法的队伍。
2003年
72.5月20日,曾培炎副总理听取国家统计局工作汇报时指出:解决统计上的弄虚作假问题,除了依靠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外,还必须依靠不断加强法制。同时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普查法》。
73.7-9月,结合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法律意识调查。这是我国首次开展的方法规范的大规模法律意识调查。
74.7月24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75.8-12月,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开展全国依法统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评选出先进单位325个和先进个人416名。
76.8月,为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国家统计局和司法部联合开展全国统计法知识竞赛,参加人数达到59.3万人。
77.11月4-6日,全国统计法制工作会议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提出统计工作必须长期坚持依法统计的基本方针。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林贤郁要求统计法制工作必须处理好法制建设和统计业务、服从大局和局部利益、立法普法和执法、处罚与教育、权力和责任等五个关系。
78.11月,国家统计局向2985名全国人大代表和2238名全国政协委员各赠送了一本《统计法》单行本。同时,李德水局长给各位代表、委员写信,欢迎支持和监督统计工作。
79.11月28日,国家统计局作出关于表彰全国统计执法十大标兵的决定,授予刘野、赛林嘎、孙相斌、李彦斌、张晓未、万志贵、尚有屯、李阳、李军、宋景伦等10名同志“全国统计执法十大标兵”荣誉称号。《人民日报》12月24日专版刊载十大标兵先进事迹。
80.12月5日至14日,国家统计局制作的《统计法》宣传短片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共播出29次。
81.12月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82.12月25日,曾培炎副总理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座谈会暨普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指出:对于篡改编造统计数据、弄虚作假以骗取政治荣誉或谋取经济利益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