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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加大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王茜、王飞)“为了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法律的实施,草案对危害管道的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27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时这样表示。

    “对于严重危害管道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曹康泰介绍,对管道保护距离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或者清除,逾期未拆除或者清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或者清除;并区分违法行为对管道的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主体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数额。

    曹康泰指出,对于本法实施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的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加固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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