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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通知

法[民]发[1986]17号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颁布日期:19860516 实施日期:198605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民法通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和法律依据。因此,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广大审判人员,特别是民事、经济审判人员和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民法通则。要着重理解立法精神,准确掌握法律规定,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抓住重点,学深学透。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开办短训班,分期分批地轮训干部,也可以以会代训。民法通则的内容牵涉面广,比较复杂,可以请教学和研究部门的同志,以及从事经济、贸易、工商管理、海关、税务、金融、保险、专利、出版等部门的同志讲授和介绍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使学习不断深入。

  二、结合普及法律常识和综合治理,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法通则的宣传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依法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应通过案件的审理,运用典型案例,就案学法,以案讲法,同时抓住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扩大办案效果,使民法通则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掌握和遵循。宣传要注意准确性和社会效果。

  三、为了保证民法通则的正确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当前调查研究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民法通则所调整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债的形成和履行、民事责任的承但、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为了解决民法通则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在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召开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会议。为此,务请各级人民法院向我院积极报送有关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材料,提出问题和建议,以便研究和参考。

  四、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民法通则正式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来有关贯彻民事、经济法律政策方面的意见和批复,凡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均应停止执行。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通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实施中适用法律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上级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努力做好工作,推动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 中国人大网法律法规数据库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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