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8月26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部分委员在审议中建议,水土流失重在预防,应该加大防治的投入力度。
吕薇委员说,现在是有钱治理,但是预防没有钱。因此,实际上治理的钱远远大于预防的钱,在防治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大投入。一方面,现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大都是在西部比较困难的地区,在这些地方财力不足,国家应该加大投入和支持。另一方面,有一些跨流域的治理,要加强生态补偿。比如,上游要治理,限制下游发展了,下游受益的地区就应该对上游有补偿金。当然,国家要有一部分,整个流域受益地区也应该拿钱。
龚学平委员说,我认为水土流失重在预防,预防就要严格,不留后患。所以,建议对草案第19条进行这样修改“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既然知道是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我认为就不是限制的问题,应该禁止,既然知道这个地区是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方就应该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草案第26条,一方面讲“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另一方面又讲“无法不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模棱两可。我认为,如果允许建设,后面就应该加一条“如发生水土流失造成灾害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因为不在这里搞生产建设就不会出现问题,这个地方如果开口子了,问题就大了。草案第27条,应这样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删去“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这一句,因为已经知道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就不要建了,一定不能留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