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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代表:完善补偿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26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委员代表纷纷表示:要完善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唐天标、龙刚委员建议,把第4章的第32条“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放在总则里去。

    刘锡荣委员指出,现在我们不少有远见和雄心壮志的企业家,把几百万的资产卖掉去搞林地,最后负债累累,我觉得这不仅是他个人的悲哀,也是我们国家的悲哀。我国要很好地研究造林大户失败在哪里?为什么带来这么多资金,经营了这么多年却负债累累地逃了出来,这是什么原因。在中国炒房的人里,很多人都发财了,唯独造林的人发不了财,是什么原因?我国如果能够鼓励广大企业家来干林业,都让他们富起来,我想这就是胜利,这个问题需要深入地进行研究。

    刘锡荣强调,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要富民,关键是要让山区的农民富起来,不富起来保护不了山林。农民烧柴就要上山去砍,因为没有钱。富裕了,都用电、液化气和煤气,山林自然保护了,所以农民要富,“民富山绿”。而且要集中下山脱贫致富,那是永久性的脱贫致富,如果在山上,化肥要挑上去,种的粮食要背下来,但是依然是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如果下山了,就可以永久性地脱贫。所以说下山脱贫是很重要的。

    尹成杰委员建议,一是要实行水土保持治理的补偿政策,有些地方水土流失是生产过度开发造成的,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要使过度开发利用的生产活动停下来,农民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要减少农民一些收入。因此,要给农民增加一定补偿,如果这块没有补偿,很难调动农民保护的积极性,即或是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很难巩固。二是一些大的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欠账比较多,光靠集体、农民这个投入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需要加大国家财政的投入,也需要引入一些社会资金参与治理。植被破坏是水土流失的重要原因,水土流失又是地质灾害的重要原因。因此,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要靠政策来调动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建议逐步建立起水土保持治理的补偿政策和投入机制。

    管国芳委员建议,一是对生态保护区的居民,要给予补偿和奖励。现在生态保护区的居民,由于各种限定,他们也要吃饭和生存,如果国家给予他们一些补偿,他们就会偷着砍树卖,这些情况也会造成水土流失。二是对山区群众利用沼气节能灶,可以加大补偿和扶持力度。现在国家提倡在农村建沼气节能灶,像一些山区群众虽然给他建了沼气池,但因为要不断加沼气的肥料,他们就不愿意用,还是大片砍树烧柴,所以就要一些奖励和鼓励的办法,可以防止群众砍伐和水土流失。三是对退耕还林还草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唐天标委员说,草案第37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了要求,但这条只规定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义务,没有讲他们的损失谁来补偿?这是一个突出的问题。饮用水的水源地不能搞工业,农业不能使用化肥、农药,影响当地农民的收入谁来补偿?北京的水源地就存在这个问题,北京现在一看很好,但是一出北京市到河北就不行了。应该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实行补偿制度,是国家补偿还是饮用水受益的城市来补偿?应该有个说法,否则当地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很难提高,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

    杨邦杰委员说,草案第21条限制在25度以上种地,但在25度以上种地是很普遍的现象,这在大西南地区是很普遍的,25度以上可以种经济林,比如西双版纳种了很多橡胶树,经济林也会有一些问题。这里居住了这么多人,不让种的话,生活怎么办,措施是什么呢?大量在25度以上种地的地方可以移民,移民肯定很有效,但移民了不种地了,那肯定就恢复了,问题是有什么具体措施?如果不移民有什么措施?又不能让他不种,又不能移民,这怎么处理?移民很好,但有什么办法保证移民,措施要跟上。让他们不种,给他们粮食和补贴,有这种政策也很好,总的说来,要有可操作的方案,否则涉农条款难以执行。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于文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光鼓励不够,应该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的治理,并要适度奖励参与治理的人们。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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