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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8月2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谢经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1-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听取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涉及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法律委员会于7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同时也应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二、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时限,按不同案件分别规定为六个月或九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别延长六个月或九个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商标案件多、审查人员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近期难以改变。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内,其中涉及单方当事人的案件在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76%,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在十二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67%,多数案件确实难以在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六个月或九个月的基本时限内完成。而如果多数案件都要按延长时限办理,会使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变成一般情况,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建议适当延长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既要从严控制商标审查时限,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又要使法律的规定切实可行,建议在保持总的审查时限不变的情况下,对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作适当调整,即分别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时限,相应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有些专家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的商标争议案件中,有些是当事人以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的,如果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存在争议,正在人民法院审理或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程序需要中止,待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对相关在先权利争议案件作出判决或处理决定后,再恢复审查程序。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有关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查程序。

    四、现行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对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作了规定。有些专家提出,对此可以直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本法可不再另作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现行商标法的上述相关规定。

    五、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二百万元。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二百万元提高为三百万元,不设下限。

    六、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应该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和商标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代表,就修正案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论证评估。总的评价是:草案针对现行商标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规范的内容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有的会议代表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次修改商标法,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审查效率,增加了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商标的审查和评审队伍建设与保障,提高审查能力和水平,在法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审查工作。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决定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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