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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继续审议

禁止广告宣传出现驰名商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 今天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继续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在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又有新规定。

  此前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新草案明确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同时新草案强调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删除单一颜色注册商标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 新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品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规定。据此,删除了原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明确规定驰名商标认定机关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 新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代理组织不得自行注册商标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 新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为了规范商标代理活动,遏制恶意商标注册,新增了多项规定。

  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组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建议进一步对商标代理活动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二是规定商标代理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明确商标代理组织不得自行申请注册商标牟利。四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增加商标注册审查时限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 新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针对以往企业申请商标等待时间太久导致企业的商标权益出现不确定状态的问题,新增商标注册审查时限的规定。

  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实践中审查时间较长,致使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明确审查时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即: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九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六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适当延长。

  此外,新草案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作了相应规定。

  进一步增强商标法可操作性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 为了增强商标法的可操作性,根据有关方面意见,新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减了一些规定。

  新草案增加的两项规定是将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另一项规定是转让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产生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对在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新草案删减了相关规定。如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对商品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规范等,不再规定。

  侵权赔偿额上限提至二百万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 新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特别是针对赔偿数额,吸纳多方意见将赔偿额度的上限由原来的一百万元提高到二百万元。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为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应当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提高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额度。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二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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