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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锡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和武警部队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8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武警总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的名称为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适用本法。”草案的名称与适用范围不对称,建议对此再作研究;并建议与国防法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组成部分的性质。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1)草案的大多数规定对武警部队总体上都是适用的,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以表明本法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总体适用;同时在草案关于武警部队的“任务和职责”一章中,主要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以突出重点,适应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实际需要。(2)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二、草案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其中第七项、第八项分别规定,武警部队参加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总结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经验,应当对武警部队负有参加处置这类群体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建议将武警部队执行上述两项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三、草案第七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有些常委委员对哪一级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可以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调动、使用武警部队实际上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四、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既要充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也要明确人民武装警察的基本行为规范,从严治警。建议在草案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与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再适当增加规范人民武装警察行为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并增加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7月通过的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是在尚未制定武警法的情况下所作的规定。现在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应在本法中对此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规定相衔接,在草案“总则”中增加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意见比较一致,作进一步修改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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