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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的义务和权利

——分组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发言摘登(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4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黄燕明委员说,第15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服从命令……”,我认为这里应该再加上“严格依法行动”,之后是“服从命令”,这样能够体现从严治军、依法治军的要求。第三章,义务和权利,我很同意刚才有委员提出的意见,这部法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等方面内容表述得不够,建议增加一条,“当国家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危难状态的时候,人民武装警察应当依其职能,积极即时给予保护与救助”,这样可以体现人民武装警察在职权范围内保护人民群众的本质要求,另外也可以体现武警有一定的自主行动权。

陈骏委员说,义务和权利问题。武警和老百姓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关系,现在我们感觉到,有时候老百姓有不满,不满的原因可能很多。举一个小例子,比如说武警的车是特殊牌号,在地方上有许多特权,后来地方的领导许多都换成了武警的车牌号,这个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很大。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如果把这些事情规定清楚,老百姓会很满意的。此外,草案中很多地方都讲到“国家规定”,这个词很含糊,什么叫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是国务院规定还是中央军委规定?建议这个地方再斟酌一下。

严以新委员说,第3章建议再增加一条,即武装警察在依法执行任务时,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可铭委员说,第3章第17条,关于道德方面的内容是不是要写在法律中?如果写到法律中,就是作为法律来执行了,没有做到就是违法了。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这些就不要写了。

张少琴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第17条要求“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但考虑到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比如参加处置恐怖袭击等事件时,要求武装警察部队礼貌待人、举止文明不合适,建议改为“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应依法遵纪”。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18条第2款,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伤亡的,建议把“因安全保卫任务伤亡的”改为“因执行公务伤亡的”,把范围扩大一点,因为还有在突发事件中伤亡的或在处理紧急事件中伤亡的,这些情况的都可以享受规定的抚恤待遇,所以建议把范围扩大一点,“安全保卫任务”范围比较窄。

任茂东委员说,第3章中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和义务,应该说是不错的,我的建议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应当规定人民警察不履行义务应该承担的后果。相对应的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或者得不到保障时,应当规定救济渠道。换句话说,他有了权利,而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时候,也应该给他一个救济渠道。

隋明太委员说,第三章的义务与权利第16条后建议增加“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不得侮辱、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员和罪犯。”现在没有明确提出,建议明确提出。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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