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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的保障措施

——分组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发言摘登(六)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4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19条,建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或者驻本行政区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介绍有关社会治安的形势,及时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第20条第1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支持和协助后加“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的内容,这样更具体。最后一款中的,“优待和补偿”建议改为“优待和经济补偿”。第21条主要规定的是费用的来源问题,建议在“予以保障”后增加“并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专用”内容。第22条,建议把“国家有关规定”改为“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仅要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好处,而且要享受省(市、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好处。第23条,“同等的保护条件”建议改为“同等的保护待遇”。最后一句话“并由执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保障。”这里也有费用问题,建议明确这里的费用究竟由执勤目标单位承担还是由上级主管部门负担?“上级主管部门”指的又是哪一级主管部门,希望予进一步明确。

严以新委员说,第20条第1款,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建议把这句话删除,因为安全保卫任务是一项危险程度非常高的任务,普通的公民一般不具有协助能力,规定应当协助的话,使协助成为公民的义务,我认为不太恰当。

赵可铭委员说,第21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及相关建设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我对这个事情有一个建议,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国之重器,一定要由中央财政保障,不要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分担保障。从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好,维护集中统一的领导也好,这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地方政府从拥军角度出发支持武警、解放军的建设,财政比较充裕的地方,给予军队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是可以的,但是从法律角度看,经费都应该由中央财政来出,从哪个口袋里出都是国家的钱,但是武装力量的经费保障,一定要由中央政府、中央财政来承担,政治意义非常重大。包括第23条,都不要去找负责保卫的目标单位补助,说不好听点那是商业关系,我给你提供安全,你给我提供服务的经费,这样不好,都应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

白克明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地方上,负责地方的社会治安、重大项目的保卫工作,同地方各级政府关系非常密切。我们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非常辛苦,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武警部队的支持力度。现在,武警部队的后勤保障,相当一部分需要地方政府给予支持。如果法律不好具体展开写,是否在本法出台后制定明确的条例或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使得部队保障问题更有制度保证。否则,地方财政好一些,今年就多给一些,财政困难了,就少给一些。

陈小川(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我认为中央应该保障武警部队的经费。我讲一个例子,我在阳江的时候,我们动用武警部队打黑,当地的武警由于经费缺,设备陈旧,有的汽车已使用十几年,非常残旧。当时有三辆车,我们叫他们执行任务的时候,当时有部汽车在途中抛锚了,搞得非常紧张、被动。所以,武警部队的经费是必须保障的。而且中央也有这个条件,保障这支部队的必需经费是应该的。考虑到地方部队执行的任务面对当地,在财力较宽裕的地方,由当地给一点补助作为资助也是应该的。所以首先提中央保障,其次是地方资助,更有利于武警部队经费的确保。第4章保障措施第21条,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经费保障,建议改为“由中央财政保障,县以上地方财政予以相应的资助”,武警经费由中央保障是必要的,因有的地方财政紧缺,自身经费都难以保障,更难保障武警的经费,所以明确中央财政来保障,县以上地方财政资助或补助,分出保障主次,是较为合适的。

宋良华(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4章第21条规定,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我认为“有关规定”在地方不好操作,应明确规定,改为“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这样可能更好操作,军队的经费应该给予保障。草案第22条规定,为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的保障,我们在地方了解到,有的县、市人民警察是没有训练场所的,有的是在小学操场或者中学操场训练,影响学生上课,所以应该增加“训练设施和训练场所”。另外,应该增添反恐装备。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应该把反恐装备增添进去。

马之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说,武装警察部队执行的任务和与之使用的装备很不匹配,现在武装警察部队的装备用的是解放战争的装备,随着国家形势的变化,武装警察部队承担的任务,仅用解放军的装备是不行的,与他们的任务是不相适应的。武装警察部队有两个任务:一是应对恐怖袭击,二是维护社会稳定。这两项任务都需要用新的科研来适应部队的装备需要。建议增加一条:“适应武装警察部队任务的需要,加大对装备科研能力的保障。”加大装备费用。

辜胜阻委员说,执行目标单位要为武警提供保障,这种保障已经不能起到作用了,利益和任务连起来的话,是非常不好的。现在搞行政监察法的修改调研,发现下面一些纪检监察部门的经费要靠办案来得到补偿,不能百分之百靠财政补偿,这样怎么样保障公正性?经费和案子是连在一起的,像司法一样,在司法过程中跟任务相联系,很难保证公正,靠执行目标来保障的利益机制如果得到法律的认可,将来会有非常大的问题,首先百分之百应该由财政来保障,吃“皇粮”,而不吃“杂粮”,我也同意刚才大家讲的,应该由中央政府来保障,跟执行任务的目标单位的保障完全切断,否则也不公平,有些单位好,能够给予保障,有些单位不好,不给你保障,你完不完成执勤的目标任务?法律上对类似这样的利益链,这样的机制,是不应该有的,否则就会影响执法的公正性。

唐世礼委员说,因为武装警察部队承担的多数是急难险重的任务,多在特别艰苦的环境下战斗,建议国家增加对武警部队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提高装备的科技含量,增强部队的保障能力。现在基层部队的困难还是比较多的。我们在基层工作有体会,比如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以及群体事件等,都是武警部队先上,任务很重。希望国家在这方面加大投入。

林荫茂(全国人大代表)说,我不太了解武装警察经费保障的关系,读了草案以后,我认为第22条和第23条提出“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的保障”,这里指的是“设施”,第23条执勤目标单位还应该提供“保护条件和福利补助”,要和目标单位的工作人员享有同等的保护条件和福利补助,而且也由执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保障。我认为,作为执勤目标单位,它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卫对象,由保卫对象来提供物质上的福利补助条件是否妥当,值得研究。从第21条来看,“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及相关建设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我认为所有的物质保障、生活保障都应该由国家统一保障。

赵志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说,第22、23条都规定了执勤的目标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该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保障及相关的保护条件和福利补助,这当然是完全应该的。22条的说法是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该怎么样,23条说的是执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该怎么样,“及其”和“或者”显然是经过斟酌的,但是斟酌的是什么意思?比如生活设施,武警部队要有一个驻地等等相关的条件,到底是由权力目标单位来负责,还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来负责?我理解,这个事情实际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可能是一个工厂,就要由目标单位来负责。如果是一个事业单位,显然国家在科研经费中不能够把这部分的内容列入成本,这就应该由上级主管部门来负责。是不是这样来理解?这个事情如果规定得更加明确一些,我认为实施起来更有利,否则容易造成误解。

姜吉初(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第23条最后一句话,并由执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保障。可把“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这九个字删去,明确执勤目标单位的责任,不要再往上推了。或者改为“并由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保障”。只限执勤目标单位的上一级的主管部门。作这样的修改,目的主要是使在高风险条件下执行的武警部队保障条件和福利补助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保障单位上下左右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真正体现谁用兵谁保障的原则。

张兴凯委员说,从我了解的职业病防护和安全生产的知识来看,我理解草案第23条的目的,就是为了当武警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执勤时,有必要的防护和保护,从而预防武警职业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这一条我认为非常好,也十分必要,是武警自身权益的基本保证。只是这一条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够全面,提出的保护和防护要求也不够。从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来说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粉尘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率最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据我了解,水电武警部队也受到一些危害。而在这一条中没有列出粉尘环境。第二,按照相关标准,辐射和噪音是按照其强度提出防护要求的,无论是放射性辐射,或者是红外、紫外,还是电磁的超高频、次高频等,只要达到一定强度,就要有防护的要求。因此,建议将“放射性和高频辐射”合并改为“辐射”,“严重噪声”中的“严重”两字去掉。第三,高温、低温危害不仅在高温、高寒地区存在,武警在执勤过程中,在非高温、高寒地区也可能存在高温、低温危害,同样也要求防护和保护。所以高温、高寒地区的防护措施也应该做出适当的修改。第四,有毒有害环境工作除要求综合的保护条件,比如通风、除尘、降低有毒物质,还要求有口罩、衣、带、帽、钩等防护用品,因此建议在“保护条件”之前应增加“防护用品”四个字。第五,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执勤享有福利补助是必要的,除此之外,还应有必要的福利供给,比如在高温作业时,提供必要的降温饮料,我认为“福利补助”改为“福利待遇”更合适、更全面。建议第23条改为“在粉尘、有毒、污染、辐射、噪声、高温、低温、缺氧、高危环境和高原地区以及其他恶劣环境下的执勤目标单位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与执勤目标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防护用品、保护条件和福利待遇,并由执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保障。”

高祀仁委员说,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要给予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心和支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省一级设总队,在市一级设支队,在县一级设中队。县级以上地方财政要在经费的使用上按规定予以保证。执勤目标单位及上级地方政府都要按规定为执勤的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的保障。第23条建议增加“粉尘”,我也在矿山工作过,几年、十多年或几十年后凡是在矿山工作过的特别是在“掌子面”操作过的矿工会有粉尘病、矽肺病的可能。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职业病,不仅对本人身体健康造成很大伤害,而且对整个家庭也带来很大的影响。草案第23条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战士的关心,体现以人为本。建议把“福利补助”改为“福利待遇”,福利待遇比福利补助面更宽,凡是从事这项工作的干部、战士,与同等环境、同等条件下作业的职工应该享有同等的待遇,这样的表述更全面、确切,真正体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战士与职工一样,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

邢明军(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第23条“在有毒、放射性、严重污染、高频辐射、严重噪音和高原、高温、高寒地区以及其他恶劣环境下的执勤目标单位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享有执勤目标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保护条件和和福利补助,”建议改为“享有执勤目标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保护条件、定期体检制度和福利待遇”。理由是,在非常恶劣的环境下,尤其是有毒、放射性、严重污染、高频辐射等环境下作业,如果是企业职工会定期进行体检,有的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因为有毒、放射性的物质有些不会即刻显现,但已确实侵入人体。为了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有定期体检制度,很多化工等企业都是这样执行的。所以对在这种条件下作业,而且承担任务的武警战士,为了对他们的身体负责,建议进一步明确。因为讨论稿中所说的“保护条件”只是日常作业应该有的劳动保护及防护设施,但不能说明长期接触有毒源是否已对身体造成伤害的问题。建议把“福利补贴”改为“福利待遇”,因为“福利待遇”中既包含“福利补贴”,同时还有其他内容,而这些都是享有执勤目标单位应该担负的。

管国芳委员说,草案第24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加强对所属人民武装警察的教育和训练,提高依法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能力”,其中“加强对所属人民武装警察的教育和训练”,建议改为“加强对所属人民武装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这样有利于树立人民武装警察更加为民着想、为民解忧的思想,因此对思想政治教育要进一步加强。

李传卿委员说,第24条,除规定提高依法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能力外,考虑到对武警干部和战士的关心,能否增加对他们加强“军地”两用能力的培训,以提高他们复员转业后在地方的就业能力。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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