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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人民调解法正当其时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7-1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人民调解法草案。图为分组审议会场。  刘宇摄   

  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随着我国各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社会已经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纷争不断出现,因此,起草制定人民调解法十分必要、十分及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人民调解法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立法的必要性以及草案的框架和主要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

  人民调解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

  “调解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的声誉,被称为‘东方经验’。”陈斯喜委员介绍,人民调解是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并列的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在调处民间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陈斯喜委员介绍,人民调解同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比较,有四个突出的特点:

  ——体现了民间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农村、城市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实现形式;

  ——体现了便捷性。人民调解的程序非常简便、灵活,也不收费,十分便利,是一种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

  ——体现了平等性。在人民调解当中,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也没有原告、被告的说法,调解员跟纠纷的各方地位也是平等的,调解员主要以自身的威望、知识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不享有什么权力,调解协议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而不像审判、仲裁那样作出判决、裁决;

  ——体现了协商性。人民调解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互谅互让的过程,使矛盾在各方心服口服的情况下得以解决。

  需要从法律上确立调解的地位

  “调解制度体现了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的传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光大,确实需要很好地坚持下去,并很好地发挥它的作用。”陈斯喜委员同时指出,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几年来,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与它应该发挥的作用不相称。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但是从调解的案件来看并不多,人民调解组织在2009年调解的民间纠纷是767万多件,调解的成功率是97.2%。每年767万多件是什么概念呢?分布到80多万个调解组织,每个调解组织一年只调解10件,分布到每一个调解员当中,每年每人就调解一件多。

  陈斯喜委员认为,现在的农村、城市的基层,纠纷还是大量发生的,说明大量的纠纷不再到调解委员会,而是寻找其他解决办法了。这就需要我们反思,需要从法律上加强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这些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确实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好方法、好形式、好途径。”李传卿委员也认为,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更加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李传卿委员建议,人民调解工作要普遍推行,重点在基层,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广泛性;要推动全社会重视调解协议的执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要关心和尊重人民调解员,切实保障和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黄镇东委员说,无论是从人民调解的优良传统,还是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所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各种矛盾凸显,都需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同时,这部法律是中央批准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一部法律,它对今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很有意义的。

  有必要依法加大人民调解力度

  “人民调解法是一部重要法律,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情况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依法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非常有必要。”虞云耀委员说,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同样重要,应当互相配合、协调、补充。

  虞云耀委员认为,现在有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需要解决,人民调解是一个好办法,而且中华民族有这个传统,解决民间纠纷不一定打官司,打官司一是时间长,二是要花钱,有的也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很多矛盾通过人民调解就可以解决问题。

  “198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在条例的基础上形成法律,有很好的基础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建议这部法律草案能够在审议修改后快一点通过。”虞云耀委员提出。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双战也认为,人民调解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涉及到13亿人民的切身利益。

  草案的规定富有特色符合实际

  “人民调解法出台以后,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配合,形成中国特色‘大调解’的基本格局,也构建了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非常有必要,富有特色。”吴双战委员指出,人民调解确定的性质是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定位,而且依据这个定位提出了平等自愿的原则,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这种提法富有特色,符合实际,而且逻辑表述非常严谨。这部法律草案确定了人民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他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后,可以强制执行。这些明确后,人民调解协议有了法律的保障、有了权威性、有了可以执行的可能。

  吴双战委员介绍,经过几次专家学者讨论后提出的问题,这次在法律草案中回答得比较好:一是协议要不要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有没有法律约束力,现在有两种主张,一是有,一是没有,现在草案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必要的、正确的,也非常准确、非常适用。有了法律约束力,才可以使人民调解协议发挥作用。其次,双方达成的协议,多长时间向法院提出确认,草案规定了30天,综合比较,这个时间的把握还是好的。再次,在企业单位劳资调解机制已经建立后,还要不要成立人民调解机构,法律表述方法是两句话,对于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建立人民调解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的表述是“视情况可以建立”。这样的表述方法符合实际,涵盖全面,又富有弹性,表述是科学的。

  来源: 法制日报 2010-7-17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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