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委员认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得到保障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委员审议认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得到保障。

范徐丽泰说,按资料所述,自从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之后,解决了长期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参阅资料指出,司法机关就要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的财政预算,地方财政按照他们的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进行经费补贴,乡政府和村委会以及企业单位在各方面提供支持。人民调解法草案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作为法律语言,“必要的支持”、“必要的工作经费”如何理解?这个必要性由谁来决定?希望在草案中能有进一步明确表述。

姜兴长说,草案要根据现行政策精神修改完善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支持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委会、居委会提供,这在一些经济困难地区是难以落实的,已经程度不同的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巩固与拓展。人民调解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费时费力,困难颇多,因此,我们的人民政府应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特别是经济困难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解决好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问题。据了解,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的政策性文件,已经明确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要求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上述“两部”的政策性规定,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已经发挥了较好的积极作用。所以草案应当维持“两部”联发文件精神,并为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实际困难留下必要空间,以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

虞云耀说,现在讲到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给予支持,但是没有讲对人民调解员本人合理的津贴、报酬予以保障,因为人民调解员付出劳动,还要花时间,而且都是兼职的,应当有适当的津贴或报酬。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 向航
相关文章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