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摘登

尚庆莲代表建议对校园责任纠纷有清晰的责任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0912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和海岛保护法草案。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尚庆莲说,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第383940条,这三条都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这说得很清楚。在实践当中,我们感觉到有这样的问题。像前几天南方有一个学校发生的楼梯踩踏事件,当时有多少人被踩踏伤亡,这应当由学校负管理责任的,这无可厚非。但是更多的时候,在学校的一些学习生活中,比如体育老师在操场上上体育课,讲了安全要求,但是两个孩子在跑步的时候撞到一起造成一些伤亡,这个责任由谁承担?法律规定很清楚,阐述为学校或者幼儿园尽到或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这里面没有当事人的责任,比如老师,更多的时候是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这样的事情,如果这几条公布之后,现在家长对学校这方面的责任会追究,也应当追究,但是正像刚才那位领导说的那样,学校没有这笔经费来承担赔偿,这时候怎么办?所以这一条,能否把幼儿园、学校,单位、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和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再具体地加以明确,这样对校园中这样的纠纷会有一个清晰的责任规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相关文章
丛斌委员建议判定医疗损害责任时应考虑医疗水平地区间差别
乔传秀委员认为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王殿贵代表建议应从法律上严格规范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白景富委员:实践中用人单位赔偿能力不足应引起重视
袁驷委员: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责任规定过于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