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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徐丽泰委员:建议统一“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公益设施”的用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员范徐丽泰在22日下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上发言。中国人大网 李杰摄。

    中国人大网讯 200912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和海岛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员范徐丽泰说,我对海岛保护法草案,提一个文字上的意见。第31条和第52条用了三个不同的名词,即“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公益设施”,这三个名词到底有什么不同的地方?我不大清楚。在第31条中“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了国防、公务、教学及防灾灭灾,“公益事业”包括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第52条中“公益设施”包括了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那么“公益设施”内既有“公共基础建设设施”中防灾减灾的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又有测量气象观察等“公益事业”,是否可以用简单的方法来表述。以上所说的设施和事业,都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或是为了科学研究,可以说是为大众服务的,将它们统称为一个名词是不是可以,比如可以用“公共设施”,不属营利性的,而是为人民服务的设施。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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