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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殿贵代表建议应从法律上严格规范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22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殿贵说,我们应该在产品责任的源头,即产品标准上有一个法律性的规定。

在产品的责任定性问题上,王殿贵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说,我是一个企业代表,当了20多年的厂长经理。产品责任方面有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咱们的标准当中,往往有正负0.5的添加剂、0.5的上下幅度等。我们的质量标准往往有正负0.5之差,有一些产品的缺陷恰恰就出在这0.5上,应该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我的建议是,我们应该在产品责任的源头,即产品标准上有一个法律性的规定。第5章第42条,因销售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环节就不是产品了,而是商品了。这是商品和产品概念的转化,这里下面有解释,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上是产销一体化,这个在概念上不是很清晰,责任不容易定性。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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