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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传秀委员认为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22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上,乔传秀委员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乔传秀委员说,侵权责任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这次提交的草案四次审议稿,比较好地吸收了委员们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对三次审议稿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应当说这个草案已经基本成熟。我个人也赞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关于劳务派遣中的侵权责任问题,乔传秀委员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双方依法履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如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按照这些规定和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第34条第2款修改为“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这点意见供参考。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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