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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丽生委员:因环境破坏而导致的侵权行为也应负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统计,2001年至2008年,我国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25万多起,死亡5667人,失踪875人,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亿。这其中有50%左右是人为活动引起的。”2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上,索丽生委员建议,因环境破坏而导致的侵权行为也应负法律责任。

索丽生委员说,上一次审议的时候,有些委员对侵权责任法现在所列条款,是否能够覆盖各种侵权行为有点疑问。我也有同感,如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就有这方面的问题。这一章列举了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行为,但是我认为,除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也会导致侵权行为。如采矿、取水、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常常会因为违规操作或防范不力等引发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导致生命财产的损失。如违规采矿,可能导致地面塌陷、水源破坏;超采地下水,会导致地面沉降,引起地面建筑物的破坏;筑坝不当,可能会导致地下水位抬高,地下建筑物进水。这些都是因为环境破坏而导致的侵权行为。

索丽生委员说,人为活动对环境造成破坏,最后又引发地质灾害。第8章只列举了环境污染造成的侵权行为,而没有包含因为环境破坏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所以我建议在第8章中增加因为环境破坏而导致侵权行为的相应内容。具体的条文我认为好改。比如原来第65条“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可以相应改为“因污染、破坏生态、生活环境造成损害的……”。至于第8章的标题,是否可以改成“环境侵权责任”?“环境侵权”包括由于环境破坏引起的侵权行为和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行为。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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