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的两则新闻同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则是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另一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即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人生而平等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但在现实中,不平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同命不同价,哪怕是在同一场车祸中罹难,拥有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者的死亡赔偿金却可能相差数倍;再比如同工不同酬,在同一家单位上班,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工资差异往往也不小。
公平难以落地,是制度、体制、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使然。就死亡赔偿金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将赔偿与户籍挂起钩来,无异于在法律上将人的生命价值划分为三六九等。在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今天,不可避免地带来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别,形成同命不同价。
而同工不同酬的出现,则源于一些企业和群体不愿打破小集体利益。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用工“双轨制”的出现和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但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一些用人单位仍因循守旧,或根据员工身份或户籍不同,分出正式工、集体工、农民工等;或根据用工形式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不同,把员工分为长期工、短期工、劳务派遣工、临时工、季节工等,从而在工资、福利和社保方面给予不同待遇。
同命不同价、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伤害的不仅仅是相关群体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违背了公平原则,践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同命不同价,容易使一部分人产生被剥夺感,造成社会阶层之间的对立,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同工不同酬,则会降低人们劳动的积极性,制约企业的生产发展。
近年来,关于同命同价、同工同酬的呼声日渐高涨。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一些地方正在通过积极探索,打破以往的不公。同命同价、同工同酬入法,固然值得期待。但这只是第一步,今后还要通过强有力的实施和监督,借助鼓励公众举报、重罚违规企业等手段,真正以法治精神捍卫社会公平的原则。(张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