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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质疑“保姆侵权雇主担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北京青年报讯《侵权责任法(草案)》27日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时,不少委员对草案中“保姆、装修工侵害他人权利由雇主担责”、“劳务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造成的侵权责任”等规定提出了异议。

  一些委员表示,如果基于保护被害人的立场让雇主替肇事者担责,雇主应有权向肇事者追究责任。同时,由于派遣单位才是被派遣者的雇主,应强化派遣单位的责任,这将有利于化解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使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化。

  ■雇主担责应分情况区别对待

  针对保姆、装修工侵害他人权利需要雇主担责这一规定,陈昌智副委员长举例说,“大家现在都请钟点工,钟点工到家里来劳动,我们要给予报酬,如果钟点工损坏了雇主的财产,钟点工就要进行赔偿。钟点工打碎了东西,造成了第三者的损害,钟点工不赔偿,反而由雇主来赔偿,这就说不通了。比如说,他不小心把玻璃打碎了,玻璃应该由钟点工赔偿,如果玻璃掉到楼下,发生伤害行为,就要由雇主来赔偿。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推敲。”

  对此,郎胜委员也认为,如果全部由雇主担责,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很复杂,不加区分地规定一律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陈昌智副委员长建议,可将这一规定改为:“根据情况,或者由其中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者由双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具体问题很复杂,造成的实际问题可能和雇主家中的实际情况也有一定的关系。

  ■雇主应有权追究肇事者责任

  吴晓灵委员在审议中表示, 干活的人犯错了,造成了他人损失,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的本意是因为雇主是有钱的,为了让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就让雇主先行赔偿。但如果肇事者违法违规了,雇主方就应该有追究肇事者责任的权利,而且应该给予保护。

  对于雇主担责的规定,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表示了一定程度上的肯定。他表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是对的,但他同时建议增加“工作人员没有本身的主观过错行为”的内容,这样规定内容就更加全面一些。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刘志新也对雇主担责的规定表示肯定。但他同时指出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没有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要求进行操作的话,造成的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就显得不公平,因此建议改为:“按接受劳务一方的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更公平。

  ■须强化派遣单位的责任

  郑功成委员在审议中表示, 草案涉及到劳务派遣的规定,是这次修改的进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但他指出,如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有协议的话,怎么办?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的协议是不是应该得到尊重?如果说一个外单位的人来本单位工作,造成了本单位很大的侵权责任后果,只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是不是有失公平?他认为,派遣单位才是被派遣者的雇主,因此,应强化派遣单位的责任,这将有利于化解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使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化。

  对此,乌日图委员表示,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和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而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只是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一个具体工作场所,他和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关系,除非用工合同有特别的规定,在这三方中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应进一步研究。

  来源: 北京青年报 2009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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