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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范椒芬: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所掌握资讯极度不对称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常红 高星)在此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三审,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指出空难和矿山事故,举证极度困难或者受害人数众多,事故的损害很严重。需要规定无过错责任。在专业性很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所掌握的资讯极度不对称的情况下,应该有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

  罗范椒芬说,第一,侵权责任法和单行法的关系。在审议二次审议稿的时候常委们对于应该把所有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和责任都放在同一部法律里面,还是在单行法中全面说明所有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但是从现在的草案看来,单行法中有部分的民事责任,侵权法中也有一部分。罗范椒芬认为,应把单行法写得更全面、具体,更便于民众查阅。如果我是一个执业医师,那么肯定会熟读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却不一定还会注意到其他法律有相关内容。法律要达到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那么首先就要让公众明确掌握侵权行为和责任的具体内容。今年6月份的常委会专题讲座讲到侵权责任制度时,说明侵权责任的规定有三类,包括普遍的共同规则、典型的侵权种类的基本规则和其他单行法不能涉及的一些特殊的规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不可能为每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单独制定法律,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有其需要。同时从便民的角度来讲,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章到第9章的内容可以考虑转移到相关单行法中去修订,通过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就可以修订相关单行法,避免在同一问题上由于表述方式不同引起矛盾。

  第二,侵权责任的基本精神应该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的确需要规定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需要为这些特殊的情况定下一些原则性的条文,例如举证极度困难或者受害人数众多,事故的损害很严重。空难和矿山事故都属于这一类,需要规定无过错责任。同样的,侵权责任法也应该把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说得清楚一些,一般应该是在专业性很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所掌握的资讯极度不对称的情况下,应该有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比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就属于这一类。侵权责任法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作出惩罚性的补偿,也应该有一些原则性的条文说明。

  第三,关于法规的配套安排。无过错责任通常涉及巨额的赔偿,需要有强制性的保险才能对受侵权人有起码的保障和赔偿,在某情况之下还需要设立赔偿基金,为没有依法购买保险的侵权人保底。我估计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以后,民众的民事权利意识会有一定提高,民事诉讼也有可能相应增加,相关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实施时同步出台,有必要向各级司法人员释法,避免去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出现的解释和裁决引起一定混乱的情况,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方面,要有很清晰的裁决准则和考虑的因素。另外,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民事基本法,但是制定这部法的难度非常高,因为要权衡赔偿人、受侵害人和责任人的利益关系,平衡点应放在哪里?需要通过全社会讨论决定。我认为,这部法不能光是挂在网上让公众回应,还要主动组织有利益矛盾的团体对话,希望他们之间能够取得共识,方便法律的出台。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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