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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委员:ATM机出问题致客户受损银行要担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常红 高星)在此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三审,吴晓灵委员说,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公园、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吴晓灵委员结合自己长期从事的银行工作指出,在银行大厅中出事的还不算多,有的人专门盯着取巨款的人,出银行门就被抢劫;有人在银行的ATM机上做了手脚,使客户受到损害,银行是否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些情况是否由银行负责?如果这类事件,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希望可以给银行以风险提示,告诉银行这些情况银行是负有责任的,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吴晓灵认为,确实应该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的侵权责任单列一章。这部法律保护的是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当中非常重要的是财产权,在证券期货市场当中获得财产收益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非发发行、经营等非法行为只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没有追究民事责任。不管金融活动的哪一个环节上犯了错误,都只能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受害的当事人财产受到了损失,广大证券期货的投资人受到了损失,根据行政法和刑事法都不能得到赔偿。所以,在侵权责任法当中,对于公众在证券期货方面由侵权行为使财产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的股民账户已经有1.53亿,基金投资账户已经有1.78亿,这其中也许有很多的重合,但少说也将近1亿人,如果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对于监督市场的违法行为会起到更好的作用。

  建议在第2章最后加一条,“军队和武警部队及其人员在执行作战、战备等军事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另行规定”。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在特殊情况、特殊时期的侵仅责任和正常时期的侵权责任应该有所区别。

  第34、35条都提到干活的人犯错了,造成了他人损失,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立法本意是因为雇主是有钱的,为了让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就让雇主先行赔偿。干活的人是一个肇事者,如果他违法违规了,怎么办?我认为在法律上应该规定,用工方有追究肇事者责任的权利,而且应该给予保护。保护被伤害人了,让雇主替肇事者承担了责任,反过来,雇主也应该有权向肇事者追究责任,在法律上必须写清楚这一条。当然可能在别的法律当中也能找到追究肇事者责任的依据,但我认为还是在这一部法律里规定清楚比较好。

  第57条和第60条,建议修改。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当中,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要负责任的。我认为,应该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并把第2款当中的“地区”去掉。第1款规定必须是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如果是地区的话,范围就大了。上海市和上海市的郊区医疗水平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注意义务的内涵也是应该有区别的。第57条第2款讲到判断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时,要考虑医疗机构资质、医疗人员自身的水平。在同一个城市当中,不同的医院水平也有不同。同样的道理,第60条第3项“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这里也应该加上“当地”两个字。大城市能够诊断的病例,未必在小城、边远地区也可以诊断,所以我认为应该把时间和地点的诊疗水平都规定清楚。

  第63条,过度检查的问题。当前确实存在过度检查的问题,但也要防止另一种情况,就是用很贵的仪器给病人检查之后,什么病都没有,反过来说是过度检查怎么办?希望在立法的时候对这些问题予以考虑。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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