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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鹏委员:重金属污染可通过食物链转移 立法需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常红 高星)在此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三审,胡振鹏委员审议时说,现在环境污染的事故处于一个高发期,从“矽肺病”事故一直到后来的血铅事故,此起彼伏,影响社会稳定。制定关于环境污染的责任务必要慎重,特别是像重金属,可以通过食物链转移、富集,如果让排放者说明自己没有责任,这是很难的。重金属可以通过水、大气、土壤转移到植物、动物,人吃了植物、动物又到人身上,逐步积累才会显现。

  第一,第2条对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已列出,但是后面的法律条文,不管是第2章责任方式,还是第3章、第4章,对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用益物权、财产权等这样的条款说得比较多,而对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基本上没有涉及,隐私权在医疗责任中提了一条。这些权益保护讲细也很难。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提出来的好处是为今后法律修改预留了空间,但是如果提出来,后面又没有相应的条文,怎么落实这些权益?

  第二,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这是出现的第一个概念,说的“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这个“紧急避险人”是第二个概念,很不清楚。举例而言,某个地方可能要发生泥石流,当地干部转移群众,这个紧急避险人指的是乡镇干部,还是被转移人?后面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这个词,“紧急避险人”要把内涵说清楚。

  第三,第7章医疗责任,第57条出现了“注意义务”,现在加了第60条的免责,如果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还要免责。那么什么叫做“注意义务”?这个概念不清楚。

  第四,第8章关于环境污染的责任。从第66条、第67条的内容看,环境污染如果要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会很困难,现在环境污染的事故又处于一个高发期,从“矽肺病”事故一直到后来的血铅事故,此起彼伏,影响社会稳定。制定这一条务必要慎重,特别是像重金属,可以通过食物链转移、富集,如果让排放者说明自己没有责任,这是很难的。重金属可以通过水、大气、土壤转移到植物、动物,人吃了植物、动物又到人身上,逐步积累才会显现。按照第66条、第67条的规定,对经济建设可能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第67条,如果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要赔偿,现在我们的环境保护制度是浓度控制,所有的工厂都达标排放以后,可能总量超标,也会产生危害,这个问题是很普遍的。现在是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处理这类事故的司法实践不多,行政管理的经验也不多,从今年的情况看来,这类事件今后会越来越多,建议第8章第66条、第67条暂时不要,把第65条和第68条放在第4章里面去,就是“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这一章。胡振鹏主张“环境污染责任”这一章暂时搁一搁,等到今后处理这类问题的经验丰富了,修订此法律时再作出规定。匆忙出台,可能对保护群众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三方面的协调不见得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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