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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是否采用相同数额给予赔偿?保姆、装修工人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由谁承担责任?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要担责?遗弃的动物伤害他人,原饲养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些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新修改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得到解决。
10月27日,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继2008年12月第二次审议后,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的第三次审议。
同一事故死亡赔偿,将实现“同一数额”
死亡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给予赔偿。根据实际做法,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难以计算。为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草案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保姆工作中造成他人伤害,雇主将担责
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派遣问题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的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草案为此增加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或亲属不配合诊疗,医疗机构不担责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还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责任也有困难,此外,因果关系证明原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