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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关注网络、医疗等侵权新类型

网络侵权,网站须担责

白龙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络上发动“人肉搜索”,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如何担责?医疗纠纷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如何承担?非车主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排污给他人造成损害如何赔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对这些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拟作出详细规定。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

  据了解,侵权责任法草案共12章88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8种,并对网络侵权、产品责任召回制度、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作出规范,成为该草案审议过程中引起关注的热点。

  规范“人肉搜索”等行为

  针对“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网络侵权情况,草案在总结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分组审议中,有委员、代表提出,现在网络伤害经常发生,很多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上网,造成的危害较大,建议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伤害的范围、内容及处罚写得更明确一些,约束力更大一些,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有委员、代表提出,草案也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侵权的情况作出规定,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家属不签字手术也可进行

  针对医院碰到抢救危急患者时,家属不在身边的情况,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草案明确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草案还明确了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分组审议过程中,有委员、代表提出,医疗纠纷中,责任明确之前,有必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医务秩序,建议加上“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务者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如果没有一个医疗正常秩序,医务人员的执业活动是一句空话。

  精神赔偿首次民事立法

  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审判实践中已有不少精神损害赔偿案例的情况,草案首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对精神损害如何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

  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草案同时规定,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照这一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情形。

  此外,草案还拟细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使用人肇事要担责;在民法通则和各环保法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排污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 人民日报2008-12-2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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