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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各种侵权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王丽丽)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对该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共有12章88条,主要内容包括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等。

  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草案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产品责任方面,草案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方面,草案对租赁、买卖拼装、盗窃等各种情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草案明确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并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在高危责任方面,草案规定作业人应当对高度危险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网络侵权责任方面,草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在学校幼儿园责任方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造成损害的主体等不同情况进行了分别规定;在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方面,草案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免;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草案规定刑事被害人可要求精神赔偿。

  来源: 检察日报2008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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