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12月22日讯记者董磊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为有效保护受害人,草案规定在铁路事故、矿难等纠纷处理中逐步实行无过错责任。此外,草案还对环境污染、产品责任、医疗纠纷、网络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范。
拟确立缺陷产品警示和召回制度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明确了产品责任,这将有利于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还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增加了两个责任:一是消除产品危险、排除妨碍,一是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等。
“达标排污”造成损害也须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草案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举证责任全部在排污方,包括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草案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排污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