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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2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安民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5-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企业等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2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推动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清洁生产促进法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一条中规定,“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当按照国务院部门现行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主要是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地方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可由地方政府具体确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二、草案第二条对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行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地区推行清洁生产实施规划的编制及内容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考虑到规划具有综合性和一定期间性,清洁生产的阶段性任务和要求会随着情况变化作出动态调整,因此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内容不宜太具体,不需列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具体名录等。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对草案这一条关于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内容进行修改,删去其中要求列出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录的规定。

    三、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对设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资金及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具体办法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建议草案只原则规定中央预算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考虑到中央预算已设立了工业领域的清洁生产专项资金,还对工业领域以外的清洁生产作出了资金安排,草案对此作出相应规定是可以的,建议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同时规定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第九条有关企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已有规定,为避免重复和冲突,本法可不作规定。同时,为了治理产品的过度包装行为,建议草案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删去草案第九条;同时将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价格相适应,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五、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对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作了四项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建议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条件、标准规定得更明确一些,并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对企业节能减排强制性要求的关系。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建议将草案该款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决定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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