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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2年2月2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5-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012年2月27日上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九条关于企业减少产品包装物材料规定的针对性不够,建议明确规定对需要包装的产品不得进行过度包装。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仅规定了承担强制审核评估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而对评估验收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草案这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增强具体操作性的修改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或规章时予以研究考虑。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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