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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9年4月2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重庵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几个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4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4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三)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四)因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因征地补偿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认为,这类纠纷有两种情况:一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此类纠纷涉及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引起的纠纷。农业部提出,实践中由仲裁解决此类纠纷比较困难,各地作法不一样,不将此类纠纷明确列入仲裁受理范围为宜。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引起的纠纷,考虑到有的地方已明确将这一类纠纷列入仲裁范围,建议根据情况通过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明确。
    二、草案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据了解,目前多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在县一级,也有的设在设区的市一级。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市一级能否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设立。”
    三、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庭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时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有时矛盾冲突较大,在乡(镇)、村开庭,不一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当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并充分发挥调解在仲裁中的作用。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仲裁工作应当“注重调解”、“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增加撤回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缺席裁决等必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1.“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4.“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其他一些修改和文字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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