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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后提请表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发言摘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7-0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6月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高祀仁委员说,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保障。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今天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三审稿吸收了委员们的意见,做了非常好的修改,法律委员会也做了主要问题和修改情况的说明,我赞成法律委员会对这个稿子的说明和修改后的稿子,建议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

    索丽生委员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经过三审,现在已经比较成熟,我赞成本次常委会会议交付表决。再谈几点看法。第一,这部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有些规定和原来仲裁法不符,比如不是一裁而终,裁决以后还可以去打官司。但对农民来讲,这样的形式还是容易接受的。农民有不少纠纷,希望通过调解或者比调解更正规的仲裁来解决,但是并不希望告到法院去。所以,调解和诉讼之间有一个仲裁制度,符合我们的现实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本身也是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制度,因此本法和常规的法律有所不同,恰恰反映了我们现在的社会状态。土地承包法中仲裁这部分内容是空的,而仲裁法里面也留有口子,就是给农业承包方面的仲裁另行制定法律留下的。现在正是填补这个空缺的时候,因此这部法的出台是非常必要的。第二,这部法的名称,开始叫“仲裁法”,现在叫“调解仲裁法”,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原草案中也包含调解,即在仲裁之前先进行调解。现在把“调解”的分量写得更重了,并把“调解”写入法律名称中,是为了强调应该更多地注重调解程序,这是完全可行的。根据我参加的调研,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大多数案例确实是以调解告终的。

    吴启迪委员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意义重大,土地纠纷是我国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仲裁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种手段。法律委员会的报告给我印象深刻的是,做了相当多的修改,对大家提的意见几乎都接受了。这说明法律委员会对大家的意见非常重视,且经过了认真的讨论,比较成熟,建议这部法尽快出台。从我接触到的现实来看,实行这部法的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对这些情况希望能够及时地收集起来,加以分析研究,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给大家更多的指导,使这部法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李传卿委员说,首先,我认为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非常必要。其次,提交这次会议讨论的审议稿,充分吸收了上次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做了很好的修改。这个稿子比较成熟,赞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特别是这个稿子进一步强化了调解,将法的名称修改为“纠纷调解仲裁法”,并专设调解一章,这对进一步提高解决纠纷的及时性、有效性、快捷性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感觉非常好。再次,就这部法的贯彻实施提几点建议。一是这部法律公布之后,建议加大宣传力度,要让希望广大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家喻户晓。二是要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对仲裁员的培训,在明年1月1日实施前要加强对所有仲裁员的培训。三是要加大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监督,以切实保障仲裁的公正、公平。四是从我参加巡视工作了解的情况看,由于土地经营,包括土地征用、土地经营纠纷,引起的来信上访差不多占各个地区信访总量的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特别是因为失地而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的问题反映居多。对此,我认为我们各级政府应该给予高度的关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林强委员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常委会审议了两次,这次提交会议审议的第三次审议稿,是在广泛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社会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成的,我认为这部草案稿比较成熟,赞成通过这次会议审议之后提交会议表决。

    杨德清委员说,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制定这部法是完全必要的。这部法律草案经过前两次的审议,已经比较成熟。我建议经过本次会议审议后,尽早出台。我赞成在原来仲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调解,并且把法律的名称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个改法很好,是一大进步。强调调解,体现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仲裁,首先是要调解,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很有意义。

    邹萍委员说,我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修改得非常好。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的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草案重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为了彻底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草案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仲裁前的调解作用。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要尽量调解,尽可能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草案注意处理好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对当事人不服仲裁决定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实行一裁终结,这样就可以发挥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作用。又能集中社会资源,还没有增加其他庞大的机构。

    虞云耀委员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修改得很好,特别是这次修改强调了“调解”,对这部法的名称也进行了修改,我认为作这样的修改符合中国国情,赞成在这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

    乌日图委员说,我赞成今天上午审议的两部法律草案在本次常委会上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二审中,我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要加强调解的内容和分量。因为我认为,调解是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三审稿修改得很好,首先在名称上就写上了“调解”两个字,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还专门设立了一章,加强了调解的相关内容。虽然看上去第2章调解的内容还比较单薄,但主要方面都有原则性的规定,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检验后再进一步充实、规范关于调解的内容。

    周声涛委员说,我认为,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必要的,同意提交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我在省里巡视时,接到的群众来信有50%是关于征地拆迁的。发生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有的是发展的需要,有的是为了房地产开发。现在房地产开发已经不仅仅在城市,也包括农村,因为房地产是投资很重要的一块,房地产的建设可以拉动很多的行业。房地产开发,政府有积极性,政府想通过房地产开发来带动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商也有一定积极性。政府要发展房地产,房地产裹挟政府。农村村庄的整治问题,有的是必要的,特别是山区,还有的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搞村庄整治。这中间也涉及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问题。

    房凤友(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经过各位委员的共同努力,越改越好,已基本成熟。这次审议结果报告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很好,也很重要,我谈两点认识。第一,这个审议报告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民的关爱,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本质。比如,规定“土地承包经营仲裁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并且规定“仲裁委员会成员实行兼任”。我认为这就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因为农村的负担,归根到底还是农民的负担。再比如,规定“农民的仲裁申请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仲裁”,我感觉这都为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了方便。第二,这个审议报告进一步强化调解并建议把这部法律的名称修改为“调解仲裁法”,我认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的一个创新,把“调解”写到法律的题目上,而且专门设一章讲调整。当前我们国家各个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正处在利益调整期,所以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企业与个人的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难免会出现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它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还应该“冤家宜解不宜结”,我们制定的法律既要起规范的作用、化解矛盾的作用,同时也要起引导的作用,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民事法律的时候。我认为通过调解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利益的关系,更有利于发挥法律在促进社会和谐上的作用。我赞成这部法律在这次会议上通过。

    高万能(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写得比较好,比较成熟,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农村的实际,便于操作,经过审议后也比较成熟,希望尽快审议通过出台。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实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亿万农民群众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法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当前在农村的一些不和谐问题,特别是农民之间关系的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农村社会和谐的问题,希望尽快出台。

    乔天明(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是非常好的,刚才有很多同志提出了一个承包人口变化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和调解纠纷法律没有冲突,不是一回事。有的同志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出现人口的增加、减少问题,我认为这样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另外的渠道解决。

    方新委员说,我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改得很好,充分吸取了常委们的意见,强化了调解的作用,我表示赞成,并赞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提点具体建议,第7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我认为这一条可以不要。表彰和奖励是行政部门的责任,不是法律应包含的内容,建议取消。

    张学忠委员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总则提点意见。第7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我认为总则是提纲挈领的法律指导,把对作出成绩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放在总则里面分量不对称,也很不协调。奖励、表彰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既然有了规定,不定这一条,不会影响表彰,奖励工作。取消这一条则有利于整个法律条文的严肃性、完整性、严谨性。

    郎胜委员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和统计法修订草案吸收了以前常委会审议中的意见,改得比较好。建议经本次常委会进一步审议和修改后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提两点意见。同意刚才有些委员提出的删去第7条的意见。这是没有多大实质意义的条款,既然已经有了“依照规定”,那就可以不用再写了。

    包景岭(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认为这两部法律的制定是非常有必要和及时的,本人同意这两部法律草案提交常委会表决。为了使法律更加完善,提两点意见。第一,第7条没有必要列在这儿,上述六条是一个总则,第7条马上提出要对调解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既然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没有必要写在这里。如果必须写的话,我建议写在后面。第二,第42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担保”,这句话有点重,既然前题是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有的如果不能提供担保的话,就不能执行吗。我建议将但应当提供担保一句改为“在执行前仲裁厅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供相应担保”,这样更准确。

    范徐丽泰委员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这是第三次审议,我赞成这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提三点修改建议:第一,草案第2章调解中第8、10条,都讲到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如何进行调解工作。第8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里的“引导”我认为是上下级关系,但是“调解”应该是平等的,应该是为双方着想,希望大家和解的意思,所以我认为把“引导”二字修改为“促成”比较妥当。第二,草案第11条第2款规定了调解协议书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但是草案第21条第2款说到,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这里没有“捺印”;第25条也有同样问题。如果申请人不会签名,也没有印章,建议应该把“捺印”都加入,使草案中的条文一致。第三,草案第42条第2款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担保,这个“担保”是不是经济上的担保,如果最终裁决输了是要给对方经济上的补偿?

    刘振伟委员说,总体上赞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建议把第8条、第10条中的“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改为“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这样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的提法就一致了。

    庄先委员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调解裁法已经比较成熟了,特别是这部法律强调了调解功能,我赞成本次会议讨论通过。去年中央提出了集体林权改革,这两天中央又在开集体林权改革会议。我认为,这部法律的通过,将大大推进我国的集体林权的改革,而且会提供很好的法律保障。提点建议,第14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仲裁委员的主任副主任是选举还是任命?如果是任命,是当地人大常委任命还是当地政府任命?建议加以明确。

    郭凤莲委员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谈点建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经过二次审议后修改得非常好,草案各个方面表述准确,执行起来也会很便捷。第21条的“书面申请”,后面是“签名盖章”,建议加上“捺印”,因为很多农民手里没有章,建议增加按手印,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第25条也是如此,建议增加“捺印”。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7月2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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