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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更加成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审议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1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4月2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云龙委员说,我非常赞成法律委员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这个汇报我们农委参加了讨论,特别就上次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们提出的意见,部分作了调整。我认为这几个调整还是需要的。比如,大家在讨论当中提到,关于征地以后造成的纠纷,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设置的仲裁委员会能不能解决?当时我们讨论的时候,农业部的同志做了解释,这次对这条条款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再有,对于机构的设置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这样更方便。当时讨论的时候,有些同志提出,可以到村里开会,但是考虑到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最后还是决定要根据情况而定。草案专门有一段是关于调解的规定,农村中很多事情是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的,特别是本村的一些事情,调解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也有一些内容没有采纳,比如说有人建议收费的问题,综合了大家的意见,还是认为不收为好。总之,我认为二次审议稿是比较成熟的。

龚学平委员说,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保障。我相信,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收到草案之后,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还专门学习研究,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也听取了有关部门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七、八条修改意见。昨天看了草案二审稿后,发现我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本上都吸收了,我完全同意这个草案。

郭凤莲委员说,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农村改革发展的成果非常重要。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断增多,在基层,村镇、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问题,没有什么依据和办法,无从着手,也无法可依,这就使一些土地纠纷问题越拖越多、越拉越长。制定本法对于依法公正、及时解决纠纷、稳定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我认为这部法是非常重要的。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这次常委会会议是第二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从上次会议到现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都做了大量的工作,这次的修改比原来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特别是一些重大问题,比如仲裁的范围、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如何开庭等突出问题,都做了修改,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丰富。

陈秀榕委员说,仲裁是非诉讼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渠道。为适应日益加快的农村体制改革、日益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以及日益突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制定出台这部法律,对于指导实践、规范行为、调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是一部程序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的纠纷类型、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规则等,总的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是很好的。

石秀诗委员说,昨天听了法律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我赞成这个报告,如果这次没有更大修改的话,同意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尹成杰委员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经过上一次常委会审议后,根据提出的意见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我认为修改后的草案,结构更加合理,条款更加全面,文字更加精炼,这部法律基本上成熟,我赞成刚才石秀诗主任提出的意见,既然上次审议的意见基本都采纳了,提出的一些重要的问题在法律中已经基本得到解决了,如果本次常委会审议没有新的重大的意见,可以提请这次会议表决。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我认为使法律尽快付诸实施,作用会更大,主要理由是:第一,当前正在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这部法律能够及早付诸实施,对于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在三中全会《决定》中做出的一些重要的规定,很多方面都涉及到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容。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同时又在《决定》中进一步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一个新的政策。在此之后,又强调“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制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提出了要长久不变的问题,也提出了家庭经营要实现两个转变的问题。在这之后,《决定》又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五种形式来来流转土地经营承包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且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又提出了“三个不得”。这些重大的政策的规定和对提出的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新的要求,既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了新任务,也为我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要求。所以,在这样的形势和情况下,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恰逢其时,十分必要,如果能及早审议通过,对落实和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会起到有力的保证作用。第二,现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增多的态势。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我们国家农业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在农业受到的影响中,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民工失业返乡增多,按照有关部门的统计,2000多万农民工返乡,春节以后虽然有一部分农民工又返回去了,但也并没有实现完全就业,而是等待就业。回乡的农民工回来以后,有的要收回转移出去的承包地的经营权,由于这样的一些变化,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而且纠纷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化,纠纷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展。在这种情况下,从农业和农村发展情况看,稳定和维护农村土地关系的稳定,保证农民土地使用和经营的权利,需要这部法律尽快付诸实施。第三,这部法律的制定已经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在网上已经向社会公布,同时法律委、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召开了几次会议,把方方面面的意见都充分的采纳和吸收了,我认为这部法律现在比较完善、比较成熟。

邹萍委员说,实践证明,土地承包纠纷解决不好,不仅严重影响农业生产,还会直接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影响农村社会和谐和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比较简便,处理争议较快,同时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农民群众最愿意选择的解决方式之一。积极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可以缓解各级政府的信访压力,切实改善干群关系,既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又达到了普法、学法、守法的社会效果。据我们的调查,目前我们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大多数是通过调解来解决的,经仲裁解决的比例还不高。据农业厅的统计,2008年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2874件,通过调解解决的是11118件,占纠纷总数的86.3%。2006年以来,云南省14个实行仲裁的试点,仲裁委员共收案321件,庭前调解解决的有236件,到现在审理结案的有51件。

杨绍明(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这部法律事先也发到地方人大征求意见,我很赞成。现在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的案件还是比较多的,吉林省从2006年到现在,一共发生了19210件,通过地方调解17030件,进入仲裁的是2180件,这个数量还是比较大的。现在农村劳动力流转比较多,土地承包关系的变化也比较大,设立仲裁机构对解决农村农业生产发展、稳定农村社会还是必要的。吉林省41个县都建立了仲裁委员会,乡镇没有,乡镇仲裁调解基本在县,或者有的时候也到乡镇去仲裁。现在来看,这种方法是比较合适的,总体运转形势是比较好的。前一段省人大常委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执法检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仲裁委员会的机构设立了,但仲裁员的力量不足。另外是基础设施比较薄弱,仲裁机构必须有仲裁场所,现在国家在这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投入,对仲裁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关于设施建设,要通过财政投入解决。总体上,我们赞成这部法的出台。

李祖沛委员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一审时的很多好的意见,修改得很好。法律委员会也做了修改情况的说明,我赞同。

郎胜委员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修改得比较成熟,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对修改理由的说明也比较充分,完全赞成这些修改。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6月19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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