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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体现为民作主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侧记

王立彬、卫敏丽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话语权,如何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成为分组审议时热议的话题。

  与会者指出,仲裁是非诉讼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渠道。法律的实施,将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让农村妇女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作为家庭的重要成员,妇女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秀榕说,目前妇女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容易被剥夺和侵犯:土地发包或者调整时,一些地区未婚女性只能分到男性一半到70%的土地,有的地方甚至只分男不分女;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或“空挂”,承包地被收回;不给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平等土地承包权益;因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的妇女不能享受平等村民待遇。

  “家庭成员是土地承包的主体,家庭成员参加仲裁,可以避免户主侵犯个别家庭成员的权益。”鉴于上述情况,陈秀榕提出建议,把“由农户代表参加仲裁”改为“由家庭成员直接参加仲裁”更为合适。

  全国人大代表程苏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增加一定比例的女性代表,“如果没有妇女发表意见的场合,就不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程苏说。

  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应全面考虑

  谈到保障残疾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汤小泉说,我国8300万残疾人中有6000多万生活在农村。在有残疾人参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应该提供特殊服务。建议对于有特殊需求的残疾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供适宜的辅助服务。

  “盲人、聋人等残疾人打官司时如果不提供特殊适宜的辅助服务的话,就会有失公平。”汤小泉说。

  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还应考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人群的权益进行清晰界定,可以减少诉讼。

  让农民享有充分的话语权

  如何让农民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享有更充分的话语权,成为审议过程中讨论最热烈的话题。

  按照草案二次审议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认为,关于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将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放在一起,不能够保证农民代表的数量。由于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很多发生在农民和集体组织之间,农民代表在仲裁委员会中的数量是很重要的。建议把农民代表的数量拿出来单独加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仲裁员人数比例中专业人员为三分之二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陈晓燕建议,将“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改为“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这样有利于在立法体系中,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有利于仲裁法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陈晓燕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克明说,立法应充分体现为民作主。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最难的是老百姓与村委会的矛盾。希望立法时注意这类矛盾,更好地体现为农民作主。

  来源: 新华网2009年04月21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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