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许跃芝报道:今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明确,在处理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中,应充分发挥调解在仲裁中的作用。
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仲裁工作应当“注重调解”“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与一审时相比,今日再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明确征地及补偿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认为,这类纠纷有两种情况:一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此类纠纷涉及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据此,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引发的纠纷。对此,农业部提出,实践中由仲裁解决此类纠纷比较困难,各地作法不一样,不将此类纠纷明确列入仲裁受理范围为宜,建议通过草案规定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