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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

刘晓林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仲裁化解土地纠纷——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

  在12月22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备受各界关注。

  此举表明,中国期望通过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仲裁制度,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特殊国情呼唤特殊保护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在受国务院委托向常委会会议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说明时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在中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对推动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特别是近年来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对土地的关注程度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纠纷形式多样化,纠纷领域不断扩大,纠纷表现出的矛盾十分复杂。

  专家指出,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具有特殊性,农村土地问题在“三农”工作中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题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事关保护农民利益,事关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因此,建立适合国情、适合农情、适合“三农”工作,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提到议事日程。

  “试水”仲裁化解纠纷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的方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目前,已有23个省级人大在地方法规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作了规定。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2004年,农业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纠纷仲裁试点。

  然而,由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工作程序、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迫切要求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呼声十分强烈。

  解读草案六大亮点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草案比较符合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需要,有以下六大亮点。

  亮点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草案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受理范围。草案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等发生的纠纷。

  亮点二: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属于特殊民事仲裁的特性,草案明确了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职责,规范了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建立了仲裁员管理制度,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符合仲裁的一般原则,又有必要的行政支持。

  亮点三:按照便民原则,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属地管理,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和方式,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规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亮点四:结合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实际情况,草案强化了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明确了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亮点五: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情况,草案规定了灵活便捷的开庭程序,旨在减少农民的仲裁成本,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亮点六:按照节约社会资源,发挥人民法院对仲裁监督作用的原则,草案规定了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没有实行“一裁终局”;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 刘晓林)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12-2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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