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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建立仲裁员制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陈菲、丁可宁)为保证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22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明确建立仲裁员制度,并详细规定了“仲裁机构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等标准。

  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负责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并监督仲裁活动。

  为规范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仲裁机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草案还建立了仲裁员管理制度,规定仲裁机构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并定期组织仲裁员培训;仲裁员应当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法律工作等满5年以上;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且威信较高的当地农民,也可以聘任为仲裁员;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违法行为的,终身不得再担任仲裁员,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授权农业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以规范仲裁机构组建、运作等具体工作层面的问题。

  来源: 新华网2008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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