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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关证据由集体经济组织掌握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的开庭和审理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了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草案规定,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在开庭过程中享有质证、辩论等权利,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掌握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供,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开庭情况应当记入仲裁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仲裁笔录有差错的或者遗漏的,有权申请仲裁庭补正。

  来源: 人民网2008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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