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7月29日讯 记者 倪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依据,对审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问题予以解释和补充。《解释》对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范围、涉及违法收回以及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纠纷的处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五类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解释》还规定,发包方已将违法收回、调整的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方以发包方与他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发包方与他人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鉴于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与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后,发包方将被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承发包关系的不同,《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后段规定,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还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的,应予支持;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但需要统一安置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