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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

拟明确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4-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4月24日电(记者谢文英) 人民检察院不仅可能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而且可能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今天上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传递的信息。

此次修改综合了社会各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介绍草案修改情况时说,草案自2011年10月29日至12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有788人提出8030条意见。针对草案中“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有的建议删除“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的内容,认为具体监督方式不宜在基本原则中规定,有的建议将“民事诉讼”改为“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法律委员会认为,表述应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故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草案初审稿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形式。针对“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规定,有意见认为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难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也不利于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草案作出修改:“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同时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阅卷难是检察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面临的问题,此次修改有所突破。初审稿中仅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查阅法院的诉讼卷宗。不少意见指出,应增加“调阅”两个字。因为“查阅”要到法院去看,而“调阅”是指检察机关从法院调取诉讼卷宗后进行审查,如果只能“查阅”而不能“调阅”,对较为复杂、审查时间较长的案件,检察机关将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据此,法律委员会加上了“调阅”两字。

  来源: 《检察日报》 2012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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